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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29号)文件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简言之:只有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今年4月18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按照该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今年4月18日前),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免费苹果手机ip代理软件,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今年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特别强调: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税收管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文件的要求,重庆市出口企业在申报截止期限前还向主管税务机关应报送《重庆市出口企业出口税收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即今年4月18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第二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即今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亲,现在已经改变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了哦),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出口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具体原因可参见该文件附件资料),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申报时需提供收汇凭证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简言之: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时需提供收汇凭证的除外),须在2017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内收汇(即今年4月18日前)。由于特定原因不能按期收汇的,应在2017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即今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另外: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第二条第(十)项第3目的规定,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按照相关规定,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7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