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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涵江法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为民办实事”行动,继续强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做到严厉打击ip免费代理厘金手指排名11、惩教结合、遏制犯罪,切实解决好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司法贡献。2020年以来,受理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29件92人,审结20件59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7人,再犯率为0。
2019年2月间,被告人吴某、吕某等人与菲律宾马尼拉“GMQ”公司负责人即同案人欧某(在逃,另案处理)约定以承包代理的合作方式,实施买卖虚拟货币类型电信诈骗,由“GMQ”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运营培训等幕后管理工作,吴某等人负责招人具体实施,诈骗所得双方依约定分成。
2019年3月始,吴某、吕某等人先后招募成员20余人成立了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吴某为股东兼总负责人,吕某为股东兼组长、同案人袁某、肖某、苏某为小组长,其余20余人为业务员,租用位于菲律宾马尼拉OCC大厦17楼的1713室作为办公地点,开展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该团伙将微信号分为“讲师”号、“讲师助理”号及“水军”号等分发给业务员“养号”,由公司进行推广,添加有意向炒股或者已经在炒股的股民并建立微信群。随后利用“讲师”号在群内发布股票分析、看法及推荐股票,并答复群内股民的咨询等,利用“讲师助理”号及“水军”号在群里吹捧“讲师”,以取得群内股民信任,进而发布链接邀请股民进“GMQ”公司的讲师直播间,听讲师分析股票、讲解金融、区块链知识、投资虚拟数字货币等。在此期间,全体团伙成员使用“纸飞机”聊天软件建立工作群,用于经验交流及共同商讨如何答复被害人所咨询的疑难问题,并要求各业务员在微信群内和“GMQ”公司讲师直播间内,互相积极配合,共同吹捧讲师的实力,以获得群内股民信任。以此,逐步诱导被害人通过业务员推荐的链接下载“GMQ”公司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Bit8ex”、“Blefu”APP投资该平台“BTC”(虚拟货币)涨跌趋势。“GMQ”公司技术部门可通过后台技术对APP进行操控,使行情瞬间由涨转暴跌或由跌转暴涨,使被害人的“BTC”被自动强行平仓造成损失。
在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吕某等人为首的诈骗团伙通过上述方式先后诱骗19名被害人投资,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共计611.9万余元。
近日,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吴某、吕某等人为首的诈骗团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及同案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荐股投资类诈骗,是当前诈骗的最高级手段之一,主要是通过各种平台筛选目标,搭建一个虚假股票交易平台后迅速把目标拉进微信群,为了获得受害者信任,往往会建一个数十人的微信群,专门蛊惑一个投资人(群里仅受害者是真实的,其他人都是骗子),把虚假的平台和跌率较高的股票推荐给受害者,最后利用投资者越亏越想回本的心理,蚕食受害者的资金,甚至等到资金差不多耗尽时,便以平台维护为由,强制结束交易,骗取资金。
上述案例的骗术,可谓是精心策划、花招不断:“讲师”号、“讲师助理”号、“水军”号、“GMQ”公司、“Bit8ex”、“Blefu”APP、“BTC”虚拟货币……被告人一伙诈骗团伙,以承包代理方式跨国合作从事电信诈骗,建立微信群吹捧讲师,进而诱骗股民进入假平台投资虚拟货币,再操控假平台,造成股民资金损失,骗取股民钱财,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现如今,不少诈骗团伙将阵地从国内转移到国外,给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治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所幸,此次司法机关没有让人民群众失望。荐股投资类犯罪分子往往自称“讲师”、“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做就能赚钱”之类的说法吸引投资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1、向平台注资时应当多方验证是否合法正规,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一般会在营业场所悬挂取得的经营资质,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在汇款环节更要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请果断拒绝。
2、应当对超高收益的投资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高利率迷惑双眼,切勿相信只挣不赔的“买卖”,避免落入网络投资理财诈骗陷阱。
3、应当理性对待、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购买虚拟货币等理财产品时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内幕消息”,不要轻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图”,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不轻信“营业执照”,不做“国际盘”,避免财产损失。
优惠活动,无疑是近几年吸引消费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谁见了多少都会心动一下。虽然各种优惠十分诱人,但是,低价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陷阱!
2016年,被告人秦某在河北省保定市成立沣沁公司,2017年9月起为牟取非法利益,秦某开始策划并组织、培训公司员工作为话务员,冒充上海“大众”等汽车服务商,以参与398元的优惠活动购买进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进口节油器一个并赠送40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为由,骗取客户的信任,使其信以为真。而实际上邮寄送达的均为质量低劣的行车记录仪一个、节油器一个和无法使用的假冒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并诱骗客户货到付款签收。
三年间,秦某陆续组织公司员工即本案其余被告人及同案人共计30余人,实施上述诈骗活动,共诈骗成功11153单4438894元、未成功10552单4199696元,诈骗人数达600余人。
近日,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组织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8638590元(其中未遂4199696元),数额特别巨大,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0000元等,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其余公司员工明知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仍然受雇提供帮助,骗取被害人钱款,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及同案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虚假购物类诈骗,一直是高发的诈骗类型之一,主要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社交工具、网页、搜索引擎等渠道发布商品广告信息,通常以优惠活动、打折活动、海外代购、低价转让、0元购物等方式为诱饵,诱导被害人信以为真,待被害人为购物付款后,寄送劣质低价商品或未寄送商品、将被害人拉黑或者失联,甚至以加缴关税、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
以劣充优、以假当真、名优惠而实不至,是本案的诈骗特点,也是虚假购物类诈骗的普遍方式之一。上述案例的数字,可谓是触目惊心:30余人、600余人、11153单、4438894元……被告人秦某一伙以冒充上海“大众”等汽车服务商开展优惠活动为由,骗取全国各地受害人信任,再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劣质产品或者假冒产品,骗取购物款,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即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在本院审结的诈骗案件中,并非第一次出现虚假购物类诈骗手段和特点,但是,仍有群众屡屡上当受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选择购物时,特别在网络购物中发现商品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切记,购买商品要到正规商店或正规电商平台,诱饵再大绝不脱离平台交易,拒绝所有私下付款,严格遵守平台交易流程,在商品送达时,一定要认真鉴别产品真伪后再行签收,谨防上当受骗。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干扰电信网络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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