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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代理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定罪难的特点,我们律师要掌握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消除偏见,维护好网赌代理的合法权益,从证据入手,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
①要在赌博平台上注册代理账号并且要在该账号下设置有下级账号,即反映其名下发展的注册会员情况。
认定标准看似简单,但我们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却复杂的多,很多人因涉嫌做代理被抓,最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例如:
①代理账号信息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我刚处理完的文某案,因代理账号取得程序不合法,最终法院没有认定文某在该赌博平台的犯罪事实,案号(2023)苏x刑初50号。
②如何证明某个代理账户是犯罪嫌疑人注册和控制并使用的。有些案件中,出现代理账号是别人使用的情况。例如,陈某等五人网赌代理案件,虽然被抓,但该5人供述,代理账号下面的所有玩家账号均为本人或家人、朋友等人信息注册,最终没有被逮捕。
③如何证明下线代理的人数、投注金额、获利金额等问题。很多案件因为无法查清下线人数、投注金额、获利金额,最终没有被认定为代理,罪名不成立。例如:
案件一:某平台代理张某案件,因难以认定张某的赌资数额及盈利情况,检察院不起诉。案号【x检二部刑不诉〔2020〕250号】
案件二:某平台代理熊某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收集APP的电子数据,造成犯罪手段、参赌人数、参赌金额、获利多少、违法所得的来源等事实不清,检察院不起诉,案号【x检刑刑不诉〔2021〕1号】.
案件三:某平台吴某赌博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赌博网站账号相关情况,且涉案赌资、参赌人数及抽头渔利数额不清,检察院不起诉。案号【x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某平台代理案件,公安机关取得网站后台截图,显示会员有1579名会员,按照法律规定,发展赌客超过120人基准刑5年以上,检察院要求判5年以上,最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查实赌资明细以及会员详细资料;所以,公诉机关指控下线人数不成成立,判决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号: (2018)冀xx刑初774号。
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需要律师对计算机、网络技术、赌博赌场案件有深入研究,如果我们没有接触过研究过这个圈子是很难了解这个圈子的运行机制以及特点,在和犯罪嫌疑人交流的时候可能就很难,很难形成一种配合的默契,可能无法找到案件的一些有利因素和证据的突破口。
我今年在江苏处理的某网站代理案件,被告人本来不认罪,结果家属委托的律师对这类案件不专业,过去劝他认罪,被告人于是签了认罪认罚,然后让家人把深圳的房子卖了,把钱退给公安机关,然后取保候审,检察院指控其在该赌博平台担任代理,获利150余万,在一审期间,被告人翻供,虽然警方取得了金亚洲后台的数据,但因取证程序有问题,我们成功将该网站的犯罪事实给争取到无罪。案号:(2023)苏x刑初50号。
一、从证据上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链,争取不逮捕、不起诉、罪名不成立。
网赌代理案件存在取证难的特点,博彩网站的服务器一般在境外,无法取得,且电子数据容易灭失,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被逮捕。
第一种手段:利用远程勘验使用爬虫的方式取得境外网站服务器中代理账号信息。我处理过的凤某娱乐、九州、亚某城、万博、ya博、某威、某某棋牌、新某京、金某朝、维纳斯等众多平台的代理都是因为这个原因被抓获。
第二种手段:因其他原因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让嫌疑人自己提供后台登录账号、密码,登录赌博网站后台,然后对管理后台的页面进行截图、录像。
我处理的SKY、华宇、某星娱乐、某彩、某亚洲、币投、同某城、竞bo、大话二、大富豪、某盛棋pai等平台代理就是这种情况。
侦查机关先发现代理账号后,根据代理账号绑定的身份信息、QQ号、微信号、银行卡、邮箱号等信息抓获代理,一旦有充分证据使得被告人与代理账号产生同一性关联的证据链,代理就有被定罪的风险。
要想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就要考虑办案机关取得代理账号的手段是否合法。如果取得代理账号的手续不合法,则直接动摇了案件的基础。
这种通过远程勘验利用爬虫抓取境外网站服务器数据的做法,是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别的国家的网络主权,存在重大的效力瑕疵。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国内侦查机关如果想获取境外存储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应该通过合法和正当的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委托存储服务器所在国(地区)的执法机构按其当地法律程序进行取证,而不应该通过黑客、爬虫的方式来获取。
B、我们律师在审查远程勘验报告时,要重点注意,该远程勘验的过程以及操作是否是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的要求,依据《GA/T756-2008数据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办法》执行,取证过程是否全程屏幕录像、是否是在见证人见证下远程勘验、是否对勘验过程有视频录像完整光盘。
我去年处理的某开设赌场案件,公安机关在对赌博网站后台进行电子数据提取时,用自己的辅警做见证人,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意见,将该证据排除,没有认定被告人是该网站的代理。
还有黎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临沂市某县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远程抓取境外网站的服务器数据,制作006号远程勘验记录,只有勘验人签字,没有见证人签字,程序违法,最终该远程勘验笔录证据被推翻,案号:(2018)鲁x刑初204号。
由于赌博网站的反侦查意识极强,定期更换网址、账号、密码为常态,一旦代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则代理账号可能第一时间被封,无法正常登录。所以很多案件在远程勘验时因为时间紧急,很多案件没有见证人在场,没有制作光盘,或者制作的光盘不完整,或者没有制作《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远程勘验的程序不合法,那通过该次远程勘验取得的代理账号信息就不应被采纳。
C、我们要注意,将远程勘验的截图压缩成截图.zip时是否计算其MD5值,屏幕录像是否计算其SHA256值。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是否有见证人签字等。在陕西某县侦办的某橙娱乐网站涉赌案中,就出现了新某京网站截图MD5值不一样的情况,不能证明是同一文件。
最后,我们要看一下,远程勘验报告的内容是否能证明犯罪事实。有些远程勘验记录内容只有下线代理账号,并没有参赌会员数量和名称,即使证明账号下有分割的会员号,也不能证明该会员号是谁在使用,在没有找到下线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发展过参赌会员。
②如何推翻第二种手段(自己提供登录账号密码)取得的代理账号截图。主要包括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A、很多嫌疑人因别的原因被抓获,结果嫌疑人自己承认是某网赌平台的代理,自己提供了后台登录账户和密码。例如,张某因银行卡流水涉及暗网交易,被怀疑洗钱,被警方抓获,自己承认自己做代理,并提供了后台账户、密码。
B、嫌疑人因某一平台的代理行为被抓,结果嫌疑人自己向警方承认自己还在做别的平台的代理,并提供了别的平台的登录账户、密码。
有些律师认为,只要有网站后台的截图,截图中有代理账号绑定的qq号、微信号、银行卡等信息,就一定构成犯罪了,这是不正确的。
我办理的淮安开设赌场案件,公安机关在对代理账号绑定的QQ号、银行卡等信息截图时,程序违规,法院排除该证据,最终没有认定该赌博平台的代理账号是被告人的,没有将检察院指控的150余万认定为违法所得。
还有长沙市雨花区侦办的徐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因程序违规,法院没有采纳网站截图中的内容。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4个涉案网站的会员数、会员充值金额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案号:(2019)湘xx刑初730号。
还有我在2017年办理的李某案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李某自2014年以来总共代理了6个赌博网站,到2017年案发被抓,李某在供述中非常配合警方,说自己一共代理了6个赌博网站,并将每个网站的后台账号都提供给了警方,警方登录这些账号,给网站的后台都截了图拍了照,但对取证过程没有录像,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等案件到了法庭,律师对证据提出取证程序不合法时,警方想补正,在去登录这些账号时却发现这些账号都已经登录不上去了,导致那个案件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果被告人翻供不认的话,案件就将陷入难以定罪的僵局。
在很多代理案件中,因为办案人员经验不足或者技术条件达不到,在对代理账号进行取证时,存在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我们律师要对电子证据的相关取证规则的要求非常熟悉,才有可能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关于这方面的技巧我已经说过多次,这里就不在重复。
②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代理账号绑定的qq号、微信号、手机号、邮箱等是犯罪嫌疑人在使用或者与犯罪嫌疑人产生关联。
郑某某、周某某、詹某某三人因为QQ号的注册手机号以及轨迹信息被抓获,且三人一开始承认存在犯罪行为,但最终因为证据不足,都是无罪释放。案号:某检刑不诉〔2021〕86号。
去年我在河南处理的某博平台代理案件,警方掌握了代理账号绑定的QQ号,但是一开始并不能证明这个QQ号是被告人在使用,后来警方用这个QQ号在微信里搜索,结果发现这个QQ号绑定了一个微信号,微信号的头像就是被告人自己的照片,最终,这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决罪名成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qq号关联的微信号是被告人的头像,最后难以自圆其说。案号:(2022)豫xx刑初494号。
我们律师要掌握IP地址、mac、域名、IMEI 位置等数据及轨迹的关联性认定,要注意使用代理ip、跳转等情况下,ip轨迹的关联性中断的认定问题。
3、代理账号绑定银行卡、支付宝等信息的,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是否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
①我们要注意通过博彩网站后台截图来证明银行卡绑定的情况,我们要注意截图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今年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一起网赌代理案件,因为截图取证不符合程序要求,没有认定绑卡情况。
②要注意这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是否是自己在使用,是否与自己有资金往来,这些银行卡是否被扣押到。
很多给被告人打款的账户都是张三、李四等一些黑户,警方无法证明这些打款账户都是博彩网站控制的账户,就无法证明流入资金的性质。例如,刘某案件,检察院指控刘某获利600余万,但刘某翻供后,说有300多万的资金是自己做虚拟币和服务器租赁的收入,最终,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流入资金的性质,法院没有将这3300多万认定为博彩违法所得。案号:(2019)赣xx刑初79号。
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多个代理被抓的情况,要注意同一个账户还给其他代理打过钱,其他代理认可该账户是赌博平台账户的情况,还要注意打款的时间是否形成规律性,例如固定在每个月的几号到几号转账。
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都没有对涉案的代理账号、qq、网银等账号的登录信息IP、MAC地址等进行取证,甚至有些案件中,没有对相关电子设备进行扣押。
在某平台代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供述自己没有登陆过代理账户,但公安机关在扣押的其电脑上发现了登录该平台的上网信息,并且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360 账号的账户名称与代理账户的名称是同一个,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利的。
在办理案件时,我们要审查用什么设备登录该代理账户,电子设备是否被扣押并提取到登录记录,是否有登录ip地址的相关证据。
凤某娱乐代理案件:被告人供述,自己的代理账号是花40多万买的,买来时,账号下面就有很多下线的玩家和代理,我们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赌博网站后台电子数据中,该代理账号注册地的IP地址是菲律宾,而在该时间内,被告人没有出境菲律宾的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的该代理账号的最近五次登录轨迹信息中,登录地点都是广州市,而被告人在此时间内并没有在广州而是在深圳,并且提供了在深圳的相关消费记录。
某博代理案件:公安机关提供的后台数据中,有一个注释:菲律宾登录过的ip地址,如果需要解封,需要和客服联系,并提供身份证照片,而护照信息中,被告人并没有出境菲律宾的记录。
在我处理的鼎盛、大话、da富豪、顶呱呱、凤某娱乐、某威、九州xx等网站代理案件中,都是因为下线攀咬指认而案发。
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找出犯罪嫌疑人与其他犯罪主体之间关联性的证据有哪些,一般来说有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其他人的口供等,我们律师要从这些证据入手,看犯罪嫌疑人与赌徒、下线代理、上线代理、庄家、幕后老板之间的证据有哪些,能否形成证据链。如果只有下线攀咬,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达不到定罪的条件。
九州xx平台代理胡某的案件,就是因为同案攀咬,被刑事立案并拘留,最终,因为切断了同案攀咬的证据链,我们争取到了罪名不成立,被释放并撤销案件。
此类案件上下线之间一般都不认识,在供述时经常出现团伙成员互相攀咬和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xx皇朝代理案件,下线靳某供述说自己是刘某的下线,但最终通过审查证据,发现靳某不是刘的下线。还有在河南处理的开心xx平台某代理案件,也是这种情况,某下线供述自己是被告人的下线,但最终证据不成立。
此类案件,同伙之间联系除了微信、qq等聊天工具外,常见的还有一些境外聊天软件,我遇到的有whatsapp、蝙蝠、飞机等,这些聊天软件不需要实名注册,一般都支持看后即焚、双向撤回等功能,警方在面对有反侦察能力的代理时有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去年我处理的大富豪代理,不承认涉案的微信号“霸哥”是自己的账号,还有某某皇朝代理案件,不承认“项羽”是自己的聊天账号。
②审查聊天记录的取证是否合法。有些办案机关为了省事,可能仅仅对聊天记录截图打印或拍照,这是不符合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的。
例如,吴某网络犯罪案件,吴某聊天记录截图的内容因为没有到腾讯调取原始聊天的电子数据,又没有聊天对象的身份证明和证言,法院没有采纳聊天截图。案号:(2017)粤xx刑初76号。
③审查聊天内容的问题,聊天内容是否涉及网站名称、发展下线、投注、抽水佣金等。例如福利彩票代理张某案件,办案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与下线的聊天记录截图,经过审查我发现,聊天记录里涉及的网址是另外一个网站的,该聊天内容虽然涉及发展下线等问题,但与本案无关。
资金流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很多案件就是通过对涉案资金的追溯,发现赌博平台的资金流入犯罪嫌疑人名下或持有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虚拟货币钱包等账户,最终找到被告人,但是因为一些反侦查手段的实施,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钱庄、跑分平台、OTC场外交易、暗网等手段,使通过资金追溯找到被告人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律师在办理代理类案件时,只有非常熟悉此类案件的资金流的特点,熟练掌握各类证据以及证据链的要求,才有可能发现证据中的问题,以专业的力量争取到最轻的处罚结果。
例如在某橙娱乐平台代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赖某供述,有四名参赌人员将参赌款上下分的钱转入了其银行账户,代为上下分,但因其他钱款来源和去向不明,最终检察院对赖某以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
1、证明‘银行卡绑定’的截图是否存在取证瑕疵,是否符合电子证据的取证要求,是否有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是否有对提取过程录像。今年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一起网赌代理案件,因为截图取证不符合程序要求,没有认定绑卡情况。
2、要注意这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是否是自己在使用、是否与自己有资金往来、这些银行卡是否被扣押到。
4、是否有证据证明给被告人打款的账户是涉案的赌博网站控制的账户,是否有证据证明流入资金的性质是代理佣金。
很多给被告人打款的账户都是张三、李四等一些黑户,警方无法证明这些打款账户都是博彩网站控制的账户,就无法证明流入资金的性质。例如,刘某案件,检察院指控刘某获利600余万,但刘某翻供后,说有300多万的资金是自己做虚拟币和服务器租赁的收入,最终,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流入资金的性质,法院没有将这3300多万认定为博彩违法所得。案号:(2019)赣1029刑初79号。
5、我们在办理案件时要注意多个代理被抓的情况,要注意同一个账户还给其他代理打过钱,其他代理认可该账户是赌博平台账户的情况,还要注意打款的时间是否形成规律性,例如固定在每个月的几号到几号转账。
我们必须掌握虚拟货币变现的风险点以及审查资金流相关证据的思维和方法,审查虚拟货币账户、钱包地址、IP地址等网络痕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性证据。如果不能形成证据链,就有可能从证据上切断涉案资金、虚拟货币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与被告人的对应或关联关系。例如在陕西毛某一案,第三级收款账户的钱如何转出,以及尾号为TH5Y提币地址如何变现都未查清,警方在补充侦查报告中,称查清难度大,无法查清,便草草结案。
此外,要注意黑卡、跑分平台、网络洗钱环节导致的证据链中端无法追溯的问题,要重点注意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暗网、混币等是否导致虚拟货币交易网络中断的问题,掌握IP地址、网关地址、网络日志、防火墙日志等相关网络痕迹的取证以及质证技巧。关于这一部分专业知识,我在分享虚拟币类型案件的经验时已经说过多次,这里就不再重复。
一些代理被抓后都很疑惑,明明自己在操作账户时使用了跳板VPN、肉鸡等方法隐藏自己的真实IP、清除系统日志、擦除痕迹等,为什么还会被通过网络痕迹找到,这里面涉及的就是追踪与溯源反制、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以及分析和关联的一些问题。
网络赌场犯罪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
1、操作代理账号的qq号、微信号、电子邮箱、收币地址、网银等的IP登录信息、MAC地址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产生关联。与同案犯联系的聊天软件的qq号登录的IP地址或MAC地址。用什么设备登录该账户,电子设备是否被扣押并提取到登录记录。在在各大网站、论坛、搜索引擎、qq群等发布平台宣传链接的账号的IP登录信息、MAC地址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产生关联。
②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裁剪、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编造情形。是否载明该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以及设备情况等。
郑某案件中,郑某U盘中的电子数据就是因程序问题,没有被采纳,案号(2017)粤xx刑初76号。
例如在某案中,从电脑里提取到一张会员名单表格,在张某案中,在电脑里提到一张每个平台佣金金额表。
1、网赌代理案件,很多人都是被外地甚至外省的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这些外地的公安机关对该案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是否有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手续。
2、我们还要注意多地公安机关争夺办案权的问题,有些网赌代理同时涉及多个赌博平台,如果多地公安机关因不同平台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立案时,该如何保证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管辖,是我们律师在办案时必须要考虑的,例如去年一起案件,河南某市公安机关以九州xx涉赌对张某刑事立案,湖南某市公安机关以B某和某威对张某进行立案,湖南公安机关将人拘留并且冻结了存款和基金,河南某市公安机关则将犯罪嫌疑人名下的法拉利汽车开走扣押,两地互不相让。
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对于两地争夺办案权的情况,要积极的申请并案处理,而不能等一地处理完了,再以漏罪的形式移送另一地公安机关,这样对被告人来讲刑期和罚金都会增加很多。
如果经申请并案后,两地公安机关还是互不相让的,需要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来决定由谁管辖,例如跨省的两个县出现管辖权争议,共同的上级就是公安部。
很多人认为,只要认罪了,认了犯罪金额,就没有改变的可能了,这是不对的,以张洪强律师办理的四个案子为例:
案件一:某洲代理案件,被告人口供承认自己是某洲代理,承认抽水获利150余万,最终我们给争取到了代理不成立。这150余万都没有认定。
案件三、xx皇朝代理案件,被告一开始承认自己抽水获利170余万,公安局要求按照口供退170万,否则不给取保,最终只认定了十几万。
案件四、日某平台代理案件,张某一开始供认自己抽水了80万,后来说抽水了200多万,后来又翻供说获利了4万多,由于其涉案的平台只保留两个月的返佣记录,没有证据印证其供述的获利200多万的事实,最终检察院只认定了其获利金额为4万余元。
如何认定赌资、降低佣金返水的金额问题是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要掌握的,这不只是关系到刑期长短的问题,还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是否被没收追缴的问题。不只是网络赌博案件,所有的网络黑产犯罪都存在犯罪数额难以查清的问题山东电信代理服务器ip地址。
网络赌博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银行黑卡、地下钱庄、虚拟货币进行资金结算,一般赌资的流转都会有专业的洗钱团队的操作,是很难查清赌资的数额和最终的流向。
我们律师在辩护时,一定要注意此类案件金额认定时常出现的问题,掌握专业的思维和技巧,争取最低的金额认定,从而降低刑期、罚金和被追缴的金额。
有些赌博平台上,显示的投注金额以及获利金额不一定代表是人民币的金额,也有可能是码量、点数、或者存在一定的换算关系。
我们律师在办案时,一定要注意,在有些案件中,取得了服务器数据、或者后台的一些截图,上面有投注额的数字、提现的数字,等,这不代表就能认定犯罪,我们要注意投注额和盈亏额和现金是否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否需要换算的问题。
案例一、在某起案件中,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建议,而是认为,押码数与赌资的关系及如何计算与换算,本案现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解释与证明,故不能简单将总押码数认定为赌资。
案例二、新某京代理胡某案,公安机关取得的后台数据显示, 投注金额为6943390,胡某口供承认投注金额为6943390元人民币,案件到了法院,胡某翻供,说6943390这个数字代表的不是人民币的金额,而是一个量,存在换算关系,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6943390为赌资。案号:(2018)冀x刑初774号
代理张某案件,一审县法院将提现金额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金额,二审市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将提现金额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金额。一审判决3年,二审改判一年6个月。案号:(2021)陕xx刑终248号。
我去年处理的某平台代理案件,绑定了自己妻子的两张银行卡,被告人口供承认,这两卡内流入的150余万是该赌博网站的抽水获利,最终我们争取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将该150万认定为违法所得。
还有某平台代理刘某案件,口供一开始承认绑定了4张银行卡,该4张卡共流入600余万,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不能给这600余万给出合理解释,认定刘某通过赌博网站违法所得600余万。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公诉意见,最终认定刘某违法所得290余万,为什么降低了300多万这么多,是因为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了,口供一开始承认绑定了4张银行卡,获利共600余万。后来翻供,说只绑定了一张银行卡,其他钱都是做虚拟币和服务器租赁的钱,但是提供不了炒作虚拟币的账号信息。案号:(2019)赣xx刑初79号。
邱某开设赌场案,一审法院将邱某与上下线之间的流水全部算作赌资,一审认定邱某赌资335万余元,二审法院改判为158万余元。案号:(2021)粤xx刑终1号。
某平台代理钟某案件,检察院和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自己的投注金额不应被扣除,判处钟某三年二个月,罚金十万元。
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该将钟某自己投注的126万余元金额扣除,将刑期改判为一年,并且缓刑,罚金降低为6千。案号:(2014)x刑终字第319号。
某平台代理李某,一审认定违法所得63万,发回重审后改判违法所得金额为3万多,就是因为发回重审后,将其返给下线的水钱扣除。
今天先说到这里,我们律师要掌握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消除偏见,维护好网赌代理的合法权益,从证据入手,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
作者:张洪强律师,专注于博彩犯罪研究,处理过数百家网赌平台案件,对此类犯罪有深入的研究。对此类案件有兴趣的可以与张洪强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