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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程某在网上浏览网页时,无意间看到网页推送的投资理财宣传,遂根据网页提示下载了Chippay APP。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电脑好用的ip代理软件,丁某杰在名为Chippay的网络平台上从事USDT(泰达币)的代理。经平台推荐,程某和丁某杰达成购买协议。后程某将14423元转入丁某杰中信银行账户内,丁某杰将价值14423元的泰达币(1780.6172个)存入程某在Chippay平台上开设的账户内。后程某得知虚拟货币买卖不合法,遂诉请法院要求丁某杰返还14423元。
因该类型案件是本院受理的第一起虚拟货币案件,承办法官仔细研读卷宗,查找相关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进行判决。判决驳回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对公序良俗之违反,不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在交易平台开立账户并购买网络虚拟货币,出卖人将等值的网络虚拟货币交付到买受人所注册的账户中,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虽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双方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买卖虚拟货币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造成损害自行承担。同时,虚拟货币的买卖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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