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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玉林市福绵区法院审结一起涉15名被告人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

  2022年8月至9月期间,一名绰号叫“阿伟”的男子伙同他人在玉林市玉州区租用了公园路51号民房三楼房屋和上海城5 栋C 402房,购进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在互联网上开设虚假刷单平台,并准备好诈骗“话本”,设立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室。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陈某、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杨某、蓝某、梁某某等人先后进入该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室工作,并在“阿伟”等人的安排下从事专门骗取外国人钱财的网络诈骗活动。

  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公园路51号民房三楼房屋窝点,设有五个业务小组。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和一名绰号为“社长”的男子编为一组,组长是“社长”,韩某某于2022年8月中旬加入该团伙,并负责管理该窝点人员手机;王某某于2022年8月20日加入该团伙。被告人陈某、李某以及绰号为“福爷”“蝙蝠”的男子编为一组,组长是陈某,陈某于2022年8月19日加入该团伙,李某于2022年8月30日加入该团伙。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编为一组,黄某某是组长,林某某于2022年8月23日加入该团伙,黄某某于2022年8月中旬加入该团伙,并负责该窝点的网络维护维修工作;吴某某于2022年8月23日加入该团伙。被告人杨某、刘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编为一组,组长是刘某某,杨某于2022年8月15日加入该团伙,刘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加入该团伙,梁某某于2022年8月30日加入该团伙,梁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加入该团伙。被告人陈某某蓝某与绰号为“阿详”的男子编为一组,“阿详”是组长,陈某某于2022年8月25日加入该团伙,蓝某于2022年9月1日加入该团伙。被告人高某某于2022年8月中旬加入该团伙,负责管理公园路51号民房三楼房屋窝点的工作。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8月20日加入该团伙,在上海城5栋C402房窝点上班,负责该团伙的后台工作。

  该团伙使用Telegram(俗称飞机)、WhatsAPP等国外社交软件添加外国人聊天,诱骗外国人到该网络诈骗团伙设立的虚假刷单平台Fair(网址https://)和Walmart(网址https://)进行刷单赚取“佣金”。这两个虚假刷单平台上架有一些虚拟的商品,拥有自己的后台管理权限和人员,后台管理可以随意操控这两个平台。外国人在平台注册账号以后,该团伙业务员提供一个已充值的试玩账号引诱外国人刷单获得佣金。外国人用试玩账号完成刷单任务后,平台自动将佣金返现到外国人注册的账户。刷单佣金比例是刷单金额的1%,完成的刷单任务越多,金额越大,佣金越高,进一步引诱外国人在平台充值完成更多的刷单任务。在Fair平台刷单的外国人需要在Binance(币安)等正规交易所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后,充值到后台客服提供的电子钱包地址。在Walmart平台刷单的印度人需要从平台找客服充值本国的卢比货币。平台上面正常显示外国人账户充值金额和所获得的佣金,但是外国人要提现本金和佣金则需要业务员同意和后台客服审批。在刷单过程中,为了让外国人相信在平台上刷单可以提现成功并且能赚钱,前期一般会给予少量提现。下一步业务员则会通过卡单操作,让对方不断的往平台充值虚拟币来完成比账户数额高的刷单任务,直至外国人不想继续充值或者无力充值。最后,该团伙以没完成任务为由将外国人充值的虚拟币扣留下来,不予提现和退还从而获利。

  经公安机关查实,在被告人林某某具体操作实施之下,被害人穆某某(巴林国人)被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诈骗13346.758USDT(1USDT等于1美元),约折合人民币91854.27元,其中:于2022年8月30日被诈骗3580.758USDT(1USDT等于1美元),当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为6.8802,约折合人民币24636.3311916元;于2022年8月31日被诈骗865USDT,当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为6.8906,约折合人民币5960.369元;于2022年9月1日被诈骗8901USDT,当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为6.8821,约折合人民币61257.5721元。经核算,高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陈某、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杨某涉嫌诈骗的金额均为人民币91854.27元,蓝某、梁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61257.5721元。

  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陈某、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蓝某、杨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十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某、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高某某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陈某、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蓝某、杨某、梁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蓝某均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李某、陈某、吴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蓝某、杨某、梁某某归案以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林某某、杨某、梁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其余十一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陈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蓝某、梁某某均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可视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对十五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十五名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责令退赔。根据十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职业化、组织化发展趋势,犯罪团伙中各成员分工明确,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司法机关打击难度增大。同时,因电信网络诈骗成本较低,收益高,致使心存侥幸的人不断加入其中实施犯罪。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中,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执迷不悟,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对于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低投入、高回报”等惯用骗人伎俩,在从事网络活动时要认真甄别信息真伪,严防电信网络诈骗,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下一步,福绵区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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