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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曾用名邓某林,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四川省蓬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碧溪乡****号。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邓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4)粤1972刑初1389号刑事判决。邓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审认定,2022年8月份起,邓某在东莞市**镇**社区一出租房内购买服务器搭建淫秽视频网站。邓某通过购买服务器IP164.155.207.114搭建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站***.vip(看影视)一个、购买服务器IP23.224.131.205分别搭建网站***.cn(6房影视)、***.com(蜗居电影网)等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站二个,上述三个网站上载有淫秽视频超过200部。期间,邓某接到一个网络赌博的广告投放挂网后获利300元。经对上述三个网站中的视频抽样八十六部进行鉴定,认定为淫秽物品代理地址ip。2023年11月24日,侦查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将邓某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邓某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四大队的电脑主机2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直接上缴国库。三、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300元,上缴国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蓬安头条另注明: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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