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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我国网民所称的“翻墙”,一般是指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绕开国家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管制,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境外网站。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程姓男子涉嫌在网上向多人兜售VPN“翻墙”软件。拔出萝卜带点泥,程某归案后供述其兜售的“翻墙”软件是由同公司的网管齐某提供的。一番顺藤摸瓜,齐某也很快归案。至案发时,齐某共通过兜售“翻墙”软件非法获利8万元,其中将软件卖给同事程某获利1.5万元。程某在齐某的技术指导下,在网上以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不同套餐形式出租“翻墙”软件,共非法获利6.4万元。
齐某作为某公司的网管,具有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他先在网上下载带有“翻墙”功能的软件,下载后发现无法使用,便在某求职网站上找到一名程序员,帮忙把软件修改成可供不同版本电脑、手机使用的“翻墙”软件,并在网上购买服务器和数据库,一番操作之下便实现了“翻墙”。真的是“一网在手,天下我有”,so easy! 年轻人,这种想法很危险!
江城法院一审认为国外最快的ip代理服务器,被告人齐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经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两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均上缴国库。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安全牵一发动全身,深刻影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领域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国家对电信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2017年,工信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讲一步明确将VPN纳入监管范围,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既然不能提供工具帮助别人“翻墙”,自力更生靠自己“翻墙”可以有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醒你,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违反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