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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美国司法部和38个州对谷歌提出的严重垄断指控结束庭审。谷歌被认为通过与手机制造商和浏览器公司签订排他性合约,确保其搜索引擎成为默认设置,进而巩固其市场主导地位。
美国司法部在上个月的听证会上还表示,如果谷歌没有垄断搜索引擎市场,ChatGPT等其他技术创新可能在几年前就已经能够出现。
3月21日,美国司法部和16个州向新泽西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苹果利用其对硬件和软件的控制垄断手机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开发商和竞对公司的利益。当天,苹果股价应声下跌超过4%,市值一夜蒸发约8000亿元人民币。
如果谷歌和苹果败诉,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两家公司都面临被强制分拆,这将是四十年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企业拆分案。
巴菲特与他的搭档芒格曾多次提到对竞争的厌恶和对“垄断”的偏好。先后经历过反垄断调查的可口可乐与苹果,是巴菲特投资过的颇具代表性的两家公司。
在美国反垄断法诞生至今的134年中,它分拆了“石油大王”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分拆了美国最大的电话通讯公司AT&T,迫使曾经的PC巨头IBM开放操作系统和处理器。
但在进入21世纪后,与反垄断法缠斗的主角,由传统的能源、消费公司逐步转变成科技巨头。与此同时,效率至上的芝加哥经济学派兴起,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激烈碰撞,微软、Meta、亚马逊、谷歌、苹果等科技巨头,开始在与反垄断法博弈的过程中占据上风,并且越长越大。
最受瞩目的“美股七雄”中,除了近一年才乘着AI风口股价飙升的英伟达和已跌出标普500前十的特斯拉,剩下5家都与反垄断法打过交道,无一例外。
1994年,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一款付费浏览器Navigator,一度占据了75%的市场份额。为了在快速兴起的互联网市场中抢占一席之地,微软随即推出IE浏览器,不仅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还将其与占据绝对优势的Windows 95/98系统捆绑。这导致网景浏览器占有的市场份额迅速缩水。
1996年9月,司法部着手对Windows 95捆绑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并在1998年正式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
2000年4月,微软被判违反反垄断法。两个月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了拆分微软的一审判决,要求微软拆分为两家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及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面临分拆危机的微软先是提出了延缓执行的请求,然后另辟蹊径,宣称初审法官违反司法程序,在审理期间向媒体泄露案件内情。终于,案情在一年多之后出现反转。2001年9月,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与其达成和解。
2020年年底,还未更名为Meta的Facebook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FTC认为,Facebook在2012年和2014年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巩固自身在社交网络中的垄断地位,这一行为不仅损害市场竞争,也侵害了广告主的利益。
因此,FTC希望向联邦法院寻求一项永久禁令,要求Facebook剥离Instagram和WhatsApp,禁止Facebook向软件开发者施加反竞争条件,并限制Facebook未来的收并购。但这项申诉在2021年6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FTC未能证明Facebook在社交网络市场拥有垄断力量。
在Facebook之后,亚马逊在2023年遭到FTC的反垄断起诉,称其运用低价、强制卖家使用亚马逊自营配送服务等一系列行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亚马逊则搬出消费者作为挡箭牌,声称此举是为了让消费者享受到更好的平台服务。
几乎同一时期,谷歌也面临多起反垄断诉讼,涉及搜索、广告等多个业务。起诉方认为whatsapp 手机版本,谷歌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谷歌用了和亚马逊类似的打法,称其高市场份额是消费者自然选择的结果,谷歌并没有限制合作伙伴使用其他搜索服务。
自2019年起,美国司法部就针对苹果硬件设备上的第三方软件管理政策,以及硬件与iOS系统绑定等问题展开调查。由于预算等原因,这项调查在2022年才全面展开。今年3月21日,司法部在一份长达88页的起诉书中,指控苹果在智能手机市场滥用支配地位,通过封闭排他的软硬件生态增加消费者对苹果产品的黏性。
一个令人意外的结果是,被反垄断法盯上的科技巨头们,既没有被分拆,也没有被强制公开技术,反而日益壮大。
2002年,IE浏览器的市场份额一度超过95%。中金公司的一份报告显示,反垄断没有解除微软IE浏览器和操作系统的绑定,没有动摇微软在个人电脑市场的地位,微软的市值在2020年底超过1.6万亿美元。2000-2020年,微软的市值增长了6.2倍,高于纳斯达克指数的4.2倍。
Facebook的反垄断诉讼被驳回当日,公司股价上涨4%,市值首次突破万亿美元,成为继谷歌、微软、苹果、亚马逊之后,第五个市值突破万亿的美股上市公司。
亚马逊和谷歌的两起诉讼案至今还未最终裁决,但至少在用脚投票的资本市场上,这两家科技巨头并未受到实质影响。
对一家传统公司而言,衡量其是否构成垄断相对简单直接,可以参考其收入、销售额在整个市场的份额。而社交网络是一个新兴市场,收入来源既有普通用户也有广告主,很难用一个统一标准去衡量市场份额,垄断地位也就无从谈起。
Facebook正是抓住这一点对FTC的起诉进行反驳,表示FTC并没有意识到高科技行业动态的、竞争激烈的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谭袁告诉雪豹财经社,美国社会普遍认为数字行业存在高度的动态竞争性,因此,科技巨头很难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加之美国科技政策等方面的考虑,美国科技巨头反垄断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从亚马逊、谷歌、Facebook的反垄断案中也可以看出,相比于传统企业,科技互联网巨头业务构成更加复杂,这也意味着其在某一市场中的垄断定位难以被界定。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袁荃告诉雪豹财经社,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诉讼面临的另一个主要矛盾,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间的矛盾。
进入科技互联网时代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显著提升。简单地对一家企业进行拆分,或迫使其公开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相悖,会损害一家企业的创新能力。
1890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家族所控制的美国标准石油是一家垄断机构,并将其拆分为34家地区性石油公司,石油帝国一夜崩塌。原因是,该公司在1904年通过多起收购,控制了美国约91%的石油生产和85%的石油销售。
同一年,美国烟草公司被反垄断法拆分为四家公司。一年后,金融寡头摩根公司在反垄断法的影响下,被拆分成了摩根士丹利与J.P.摩根。
在这个时期,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是布兰迪斯主义,即强调市场结构的过度集中会对民主政治、贫富差距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它通过简单粗暴的分拆,打破巨头的垄断地位,制造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也让后来者们有了向上生长的空间。
1969年,美国政府将IBM为客户提供折扣价格的行为定性为掠夺性定价,并认为它从硬件、软件到支持部门的纵向整合,实质上是垄断性扩张。这场旷日持久的反垄断诉讼持续了13年。最终,在1982年,IBM以对外开放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和处理器为代价,避免了被分拆的命运。
也是因为这一事件,微软、苹果、惠普、戴尔等公司日后才得以成长为新一代的科技巨头。今天与反垄断法缠斗的科技巨头们,曾是这项法案的受益者。
但到了上世纪80年代,芝加哥经济学派开始在美国兴起。该学派认为,反垄断的目的是防止经济效率的损失,而市场集中度的提升,并不一定会导致效率损失。在芝加哥经济学派效率至上、自由市场的理念影响下,反垄断法的黄金时期也随之结束。
信奉“垄断”的巴菲特在1993年首次提出了“护城河”的概念。他认为,一家拥有可持续竞争力的优秀企业拥有很深的护城河。当护城河宽到无法逾越,这家公司就拥有了垄断市场的能力。
但特斯拉CEO马斯克认为,护城河的概念已经过时了。“如果你对抗入侵敌人的唯一壁垒就是护城河,你坚持不了多久,真正重要的是创新节奏,这才是保持住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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