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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也不要说情打招呼,否则我们将如实记录并向组织报告。”这是四川省检察院为检察人员定制的手机彩铃。
李蜀彪是四川省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副主任。2022年年初,看到一位多年没联系的战友突然来电,他习惯性地让手机铃声多响了一会儿才接。
等他接起电话,那位战友用略显尴尬的语气说,“本来想请你帮忙问个案子,刚听了手机彩铃声,不知道我现在还说不说呢?”后来,战友没把事情说出口,寒暄了一会儿就挂了电话。
2019年8月2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检察人员遇到其他人过问有关案件办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等事项都需要填报,但职责范围内的询问除外。这项制度在检察系统被称为“有问必录”。
而在此之前,为了防止干预司法,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等部门已出台过3个制度性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据最高检统计,截至2022年11月,全国检察系统共记录报告过问事项39.7万件。其中记录人认为是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占3%左右,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7%。
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局长郭兴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 “有问必录”要求下,填报的“过问”也有许多是转达当事人的诉求、了解案件进展,或者反映检察办案中的问题,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这样的过问我们是欢迎的”。
不过他也坦言,目前的记录报告毫无疑问存在着凑数填报的现象,比如只填报情节一般的,而不填报真正违规过问干预的。为此,检察机关正在采取措施,倒逼如实填报。
“制度的推动不可能一蹴而就。”郭兴旺说,推动“有问必录”,目的是形成震慑,让检察人员守住底线,最终是希望整个社会都知道,司法是公正的,打官司是不需要找关系的。
2022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本才和江苏省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赵志刚落马后,陆续有人在填报系统里记录了张、赵二人此前请托自己办事的情况。
这意味着,在张本才和赵志刚请托时,相关检察人员没有及时报告。同时也表明 “有问必录”的推行,的确给检察系统相关人员带来了压力,“万一领导干部落马,就能查到你”。压力之下,检察人员可以逐渐养成“不管谁来请托,都填报上去”的习惯。
2021年6月,青海省检察院原检察长蒙永山落马后,他曾长期任职的广西检察机关对受到蒙永山干预插手办案情况开展专项排查。共倒查38名涉及蒙永山案重点人员,对其中25人做了处理、处分。
2022年,最高检督办了北京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焦慧强、广东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梁德彪、四川宜宾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杨等6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工作。
李蜀彪参与了针对李杨干预、插手案件情况的倒查。他介绍,调查组发现,李杨在4起案件中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打了招呼。和张本才和赵志刚落马后的情况类似,李杨落马后,陆续也有检察人员补报了李杨向其打招呼的情况。
最终,调查组认定,已补报者在办理案件时没有理会李杨的意见,还有两人在李杨落马后仍未填报,他们都与李杨干预插手的一起受贿案有关。
2017年下半年,李杨在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该院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在接受他人请托后,作为中间人,把案件当事人家属引荐给了李杨。
之后,李杨给负责办理此案的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打电话,专门询问这一案件的进展,并嘱咐要依法办理,如果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市院汇报。
这位被打招呼的副检察长承认,市院检察长直接向基层院副检察长过问某一个案件不合常理,虽然李杨当时没对案件如何办理提出具体要求,但感受到了李杨的言外之意,是在暗示他要是有困难,就不要再查下去。
后来在案件办理中,又的确遇到了人证、物证不容易找的状况。于是,这位副检察长“顺水推舟”,以证据不足为由,中止了案件办理。
这位副检察长受到诫勉处理,那位处级干部还被查出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检察机关。
要是选择“有情况”,接下来就需要填写一份有13项内容的表格,包括被记录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务、与填报人的关系;过问的时间、方式、性质;填报人的处理情况等。
如果当月没人过问,那就选择“无情况”,“也要填,这就叫‘零报告’。”最高检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解释。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了“三个规定”,分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从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相关人员三个角度出发,要求司法人员对他人违规过问、插手、干预司法的情况要记录,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但制度的落地过程并不顺利。2019年,最高检在系统内巡视中发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但很多案件中又确实存在请托说情、干预插手的情况。
为什么记录报告情况不理想?王炳江认为,一方面,按照规定,报告的内容应当属于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这就相当于填报者是在实名举报,但由于填报的配套制度机制不健全,如缺少填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大家还是有所顾虑。
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时说话“很艺术”,作为下级,不好判断到底属于正常履职还是违规过问干预。
王炳江举例,比如上级多次向下级表现出对某一案件的特别关注,要求下级汇报进展,遇到这种情况时,上级有可能“就是想让你揣摩他的意图”。对某一行为是否违反“三个规定”无法判别,也成了一部分人不想填报的理由。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检在2019年8月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难以判定对方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也要记录报告,由职能部门判断是否违规。
“‘过问’既可能是合法正当,也可能构成不当或违法。”王炳江说,“但在这份文件中,‘过问’是个中性词,不带有负面评价。”至于是否违反“三个规定”,则交由检务督察部门判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目前在最高检挂职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在他看来,检察机关实行“有问必录”,能够使纸面上的“三项规定”尽快变成实践中的行动。
张建伟认为,只要有“问”,那就把它记录下来,这样的机制,能够让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情况,为可能发生的检察人员受人请托违规干预插手案件、腐败等行为提供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李蜀彪注意到,目前的填报中,的确也存在明显不需要填报的情况。他就发现四川某地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whatsapp 绑定手机号,填报了不少上级院正常履职督促指导办案的情况,还有亲戚朋友前来咨询法律问题,仅针对某类案件咨询依法可能会如何处理,没有提到具体案件,也被填报了。
随着“三个规定”的推进工作不断深入,李蜀彪认为,检察人员的填报意识已经逐渐提高,接下来,要在进一步提升填报质量上下功夫,真正让每名检察人员弄清楚什么情况应当记录报告,什么情况不需要记录填报。
王炳江介绍,填报系统在识别出被填报者是内部人员后,会自动将这份记录推送给被填报者的所在检察院。为了消除下级院的压力,本院领导被填报时,系统会将记录情况推送至上一级检察机关。
2021年,最高检有一位副厅职干部就被地方检察机关人员记录,他在接受熟人请托后未及时填报,向下级院询问一起案件的办案情况。最高检收到填报记录并查实后,严肃处理了这位干部。
2022年2月,四川某市检察院一位处长因公到市财政局办事。在那里,财政局一位工作人员找她打探,自己的亲戚醉驾后被移送到检察院起诉,想询问下案子进展情况。
这位处长当场给负责此案的某县检察院检察长打电话,询问案件情况。检察长回绝了处长的要求,之后把这一情况在系统内填报,并选择直报至四川省检察院。
在李蜀彪的印象中,对四川省检察人员被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时,退休人员占比较大。有位省检察院退休的正处级干部,在2021年,就因说情打招呼被基层检察人员向省检察院直报。之后,省检察院对她提醒谈话。但没多久,系统里还是陆续有人填报她违规过问干预检察办案的情况。
2022年,四川省检察院检务督察部梳理出涉及她的报告有9件,找填报人员核实后,作为涉嫌违纪线索移送至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纪检监察组初查后,发现她涉嫌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因涉嫌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目前已被起诉至法院。
浙江省检察院检务督察处副处长刘胜利,也觉得被填报的退休人员不少,2022年上半年,浙江全省共有257人次检察人员被记录。经过核查,其中6人被认定违反“三个规定”,半数是退休人员。
本院填报本院的情况,大多是案件当事人或亲属找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试图从中找到熟人,再托熟人去找具体的办案检察官打探案件办理情况。
王炳江谈到在基层调研时,问过一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有没有同事打听、说情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说,在“有问必录”施行之后,同事间就不敢再过问彼此办理的案件情况了,“互相都有竞争关系,万一去打听案件情况,相当于被抓住了把柄。到了提拔的关键时期,还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有了这一顾虑,那就干脆不问”。
李蜀彪觉得,以前,检察人员要是遇到亲戚朋友、领导请托过问案件,按规定不能帮忙办事,但自己又身处人情社会,需要维持一些关系,“很为难,办也不是,不办也不是”,有些底线不牢的人,可能就会违规帮忙办事。现在,“三个规定”管得严成了回绝的理由。
每到基层调研,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总会询问当地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当年在系统里填多少件?有时回答是一两件、两三件。
“言外之意,就是张检认为他说的不真实,肯定有还没填报的。”郭兴旺说,一些地方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长期“零报告”,是与目前的司法办案环境以及社会现状不相符的。
刘胜利回忆,检察系统内部的“有问必录”一开始推行得也不顺利。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了实施办法,文件下发到基层单位后,从当年8月到12月间,整个浙江检察系统内只填报了150件。
2020年上半年,在浙江全省检察机关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对仍保持“零报告”的检察院做了一一点名通报。刘胜利有些惊讶,他原本以为,会上只会笼统地提到还有几家单位“零报告”,“按惯例大会不点名”。
点名的效果很快显现出来。会议结束后,刘胜利接到一个被点名的检察院检察长电话:“我们院已经有(报告)了,不是‘零报告’了”。
在刘胜利看来,一把手的重视“很重要”,“抓与不抓完全两个样”。整个2020年,浙江全省检察机关记录报告数量一共有4377件,月均填报量和2019年相比,增长了12倍。
在检察系统,有一个由最高检领导和各省检察长组成的“大检察官群”,从2020年开始,最高检几乎每月都在群内通报各省检察机关的填报数量,对于工作相对滞后的省份,最高检每年会向这些省级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发放督促建议函。
根据填报数量来判定工作开展得好不好是否科学?王炳江解释,发放督促建议函,并不是简单地依据填报数量少,而是将填报数量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进行考虑,比如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当地的司法环境等。
2021年2月,最高检向某直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发放督促建议函。后来,该市检察系统填报数量明显增加,2021年第一季度,该市检察系统的填报数超过2020年全年的数量。
“记录报告是落实‘三个规定’的前提和基础,记录报告都做不实,怎么能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呢?”在王炳江看来,如果两省的案件办理数量、司法环境差别不大,而人均填报数量差了很多,那填报数量少的省份显然没落实好“有问必录”。
2022年10月,全国就有几个省级检察院被最高检在系统内点名通报。这是因为,这几家检察院的班子成员9月份填报情况均为“零报告”。通报后,这几个省检察院班子成员10月填报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不再是“零报告”,记录报告最多的班子成员还填报、补报了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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