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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业务是中国工商银行接受政府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企事业单位等具有法定资格的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划拨(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本息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的一种中间业务。
(1)代理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出口卖方信贷业务是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审定的符合国家外贸政策以及该行贷款条件的向生产成套设备和船舶、飞机等机电产品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外贸企业发放,由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其划拨与监督管理的政策性贷款,以增强我国外贸企业出口创汇能力。中国工商银行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其借款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具体办理此类贷款的划拨、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结售汇以及协助回收贷款本息等事宜。
(2)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业务: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生产和境外加工企业生产而专门设立的基金,由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委托中国进出口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再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划拨、代为监督使用、协助回收本息。
--代签银行承兑汇票:指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进出口银行代理签发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汇票,并由中国工商银行兑付的业务。
--其他支付结算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在进出口银行未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代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的业务。
(4)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信用证议付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为促使国外进口商(买方)即期支付我国出口商货款,而向国外进口商(买方)提供的贷款,由进口商在本国选定资信状况良好的银行开出信用证,贷款行或开证行要求出口商在国内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信用证议付银行。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具体负责办理出口100万台熊猫彩电的信用证议付业务。
是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经其授权的经济组织作为委托人,用其可支配的资金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受托人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监管并协助收回的委托贷款业务。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中央各部门的委托贷款业务有外经贸部委托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业务。
是由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按照三峡库区迁建工矿企业年度计划,将移民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移民主管部门和迁建工矿企业并代为监督管理;同时参与审查迁建工矿企业项目概、预、决算,工程招、投标和标底审查,参与审查迁建工矿企业项目工程造价、年度财务决算访问国外网站ip代理服务器,对项目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等项工作的一种委托代理业务。
是指委托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保险公司和基金等)提供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委托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