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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有限地承认商标的在先使用,以对抗那些恶意抢注与仿冒商标的不诚信行为,但这一制度并非可完全依赖。至少,它无法事先成为企业的“护身符”有代理国外ip,避免那些突如其来的烦恼。
近日引爆知识产权界的KM商标纠纷,就证明了这一点。7月3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卡门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K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已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结果尚不可知,但是它留给企业的教训却已然深刻,知识产权在先使用的问题也重回公众视野。
在年轻人的世界里,广州卡门的KM是与H&M、优衣库、GAP、ZARA几乎齐名的时尚快消品牌。其扩张速度堪称奇迹,在2014年进入国内市场4个月的时间里,就实现了现4个月开了28家门店,在事发前其已经在全国拥有600多家分店。
KM的模式曾经引发业内关注,迄今还能看到一些报道为KM所贴上的抢眼标签:作为“互联网+”理念盛行的快时代,KM的高频次产品更新迎合了大众对于时尚理念认知的快速变化,同时为KM塑造了鲜明的“时尚、优质、低价、丰富”的品牌标签。
不过,KM的高歌猛进在今年5月折戟,且几乎引来灭顶之祸。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广州卡门位于南海区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查扣了公司7万多件使用了KM商标的商品。警方开具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显示“广州卡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执法机关此行动源于北京商标权利人举报。
其后,更是传出一夜之间,KM在全国的600多家分店面临商品下架的消息,广州卡门被多地工商机关根据商标侵权投诉调查KM商标权利相关情况。
根据卡门公司致信文的描述,其“在全国各地门店近600家,近一万名员工,500多家工厂和供应商……造成重大影响,已严重危害到我司的商业声誉”。
“KM服饰这么大的服饰品牌,为何会商标侵权!”“品牌做这么大竟然不请个知识产权顾问,KM的心比品牌还要大!”KM事件一时间成为网友们热议的焦点。很多人都没想到,自己穿了多年的服装品牌居然是别的公司的。
锦衣堂公司和跨日公司就是KM商标的权利人。2015年11月、2016年11月,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锦衣堂公司)和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跨日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先后两次申请了与广州卡门KM商标非常近似的KM图形商标。
在第一次申请被驳回后,锦衣堂公司和跨日公司的第二次共同申请获准,于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KM商标。
戏剧性的一幕是,其第一次申请被驳回的理由是与已注册的商标权利相冲突,这一商标即广州卡门2014年10月30日申请的KM商标。
在诸多质疑的声音投向广州卡门时,广州卡门却觉得冤屈,因为,其并非知识产权意识不够,早在2016年6月,卡门公司也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数件KM商标。
但相较于2015年11月锦衣堂公司和跨日公司的第一次申请而言,彼时已经做出规模、小有名气的广州卡门显然已经晚了一步。
当后两者为KM商标的申请再度席卷而来的时候,虽然时间晚于广州卡门,却被核准了。最先使用KM商标且已为人所知的广州卡门,反倒成了侵权者。
“商标注册要保证核心类别,同时注重相关类别。”广州一家商标代理公司说。商标注册一定要注重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即在类似或有关联性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譬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的服务领域、服务类别的主售产品、与产品通常搭售或共同使用的产品等。
一方面,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能够扩大商标权人原有的排他权,以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避免别有用心者攀附商誉、混淆市场;另一方面,为企业日后在其他相关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
只顾着专心发展市场,却不知自己所用的KM商标归属已处于危机之中。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广州卡门不仅没有在2014年时就一并注册在相关产品上,而且其后本有机会救济,也被其错失了。
在锦衣堂公司和跨日公司的商标异议期内(2017年10月6日——2018年1月6日),如果KM服饰加强商标监测,主动发现北京某公司的抢注行为,及时发现该公司商标初审公告数据,在商标异议期提出异议即可避免侵权。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足,让广州卡门尝到了苦头,也给了其他企业警醒。不过广州卡门并非在法律上走到了绝路。
目前,针对锦衣堂公司和跨日公司的第21983365号KM图形商标,广州卡门已经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该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于6月15日就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妥善处理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KM商标案件的函》作出回复,明确指出,“来函提及的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诉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商标权利人作为维权依据的第21983365号KM注册商标目前正处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中止对该案的查处”。
该案走向如何,尚不可知。但这一案件也将知识产权在先使用制度的运用重新带回公众视线之内。《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虽然在先使用目前还不属于一种权利,仅是一种抗辩理由,但卡门对于KM商标在先进行正当合法的使用,相应的法律行为产生了对应的实际利益,是属于民法典所应保护的法律权益的。”刘春田说。如果广州卡门能提供证据证明锦衣堂在明知或应当知晓KM商标存在并已经使用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其现在拥有的权利商标,是可以反映锦衣堂存在恶意的,相关的在先案例及判决中可以借鉴。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认为,判断在先使用,应是在对方权利商标申请日前进行使用,以及相关权利人使用之前进行使用。证明一件商标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提供证据的内容上来说,需提供该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最早使用,持续使用的证据,以及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销售量、市场份额,广告宣传等证据,证据部分应当固定下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则认为还应当考察注册者的使用情况。2013年新商标法修订后,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在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鼓励注册商标的使用,而不鼓励通过‘注册’获利或恶意投诉,所以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民事赔偿。”刘晓春说。
刘晓春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锦衣堂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很短,没有进行使用,锦衣堂公司与其商标尚未在公众中建立起一定联系。且并不具备使用商标、开拓市场的意图,其商标获得注册后便立即实施打击他人正常商业活动的行为,不排除其有恶意抢注之嫌。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对于未使用商标的保护明显弱于已使用的商标,规定对于未使用的商标即使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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