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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控申部门转来两个案件,申请监督人都是张某,申请监督书中涉及的是“夫妻共债”问题。我仔细阅读了原审卷宗后,通知张某前来了解情况。
坐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位面容姣好但眼神黯淡的女士。张某刚一开口,眼泪就奔涌而出,“这些欠债与我根本没有关系,我不知道他在外面借了这么多钱。他(张某的前夫王某)离开家的时候,连家里储蓄罐里的钱都拿走了,分文不剩,却要我来还债,实在是不公平!我的工资被法院冻结了,最困难的时候,我替单位同事值班,为的就是换一份饭,就是这份饭,还得先让儿子吃饱了,我才有的吃。”张某哽咽着哭诉,让我有些动容。原来,张某因其前夫王某个人举债分别被两名债权人简某、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债务140余万元,而王某早已离家出走,剩下张某一人背负着巨额债务抚养儿子、维持生计。
尽管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判决导致妇女一方权益受损的案例经常见诸新闻,但对于我们院,还是第一次受理这样的案件。张某的民事案件是2013年发生的,很难想象面前这位女士是如何度过了这6年的时间。
案件的真相究竟如何?债权人和没有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利益如何平衡?如何才能帮助张某摆脱困境?作为一个检察官,我必须直面这些问题。
从原审案件的审理过程看,张某授权委托王某参与诉讼,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都由王某签收。调解书由王某代理其与债权人达成,最后也由王某代收。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我们确定其中一名债权人简某诉讼的案件中,授权委托书上张某的签名由他人伪造。张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该案的审理过程,而是由王某代理张某与简某达成了夫妻共同还款的调解协议。
2018年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夫妻债务的审理规则由“推定共债”向“共债共签”制度转变,但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推定共债”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仍然适用原来审理案件时的法律法规,仅仅从程序上启动再审,对张某是否有益?如何能切实起到办案效果?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我们进行了一些外围调查核实。我们向常州市出入境管理中心调取到王某借款期间8次出入澳门、香港的记录。经同行人员周某及王某同事的证实,王某有参与赌博的恶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张某名下未购置大宗财产,王某的大额举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某对王某的举债并不知情。对于王某的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2011年的账本无处可寻,我们向当时的劳务分包人员调查核实到王某承接的劳务分包工程并不需要巨额投资。
办案时间的延续,意味着张某身处困境时间的持续。是否一定要通过推翻原生效法律文书才能达到办案效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张某申请的两个监督案件,我们决定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在与另案当事人梁某的谈话过程中,我们将张某的申请监督理由、简某一案中的鉴定情况、王某出入境澳门的情况以及张某的处境告知梁某,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后梁某自愿放弃对张某的执行。在检察机关、法院的组织下,梁某作出执行和解承诺,自愿放弃对张某30万元债务的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12月,法院开庭再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认为王某所借债务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改判106万余元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张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两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那一天,张某拿着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字样的锦旗专程来到院里致谢。再度谈到昔日的艰难,张某流下了眼泪,而眼神中已经燃起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希望。“我儿子那个时候才二年级,8年过去了,现在他的身高有一米八,同事们的旧衣服他也穿不下了,这两个案件能够改过来不容易,我和儿子真心谢谢你们。”
有什么比这样质朴的语言更能鼓励办案人员呢?在漆黑的夜里,你能够为他人点燃一盏灯苹果手机whatsapp国内,为困境中的人照亮生活的路,这是多大的荣耀。
回想整个办案过程,收获很多,我对自己也多了一份肯定。民事检察工作可能不会迸发出火焰般耀眼的光芒,但是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希望通过一颗炽热的检察心给每一个来访人传递更多的司法温情和检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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