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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要优化,知产保护少不了。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静小智说知产”栏目应运而生。由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化身静安法院吉祥物“静小智”,采用短视频的形式,通过案例讲解、法律解析等,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经营提示,更好地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一起“精灵梦叶罗丽”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作为“叶罗丽”系列商标权利人,开发出“叶罗丽”盲盒笔上市售卖,发现被告没有得到许可,但在其经营的烟杂店中销售印有“叶罗丽”商标盲盒笔,于是起诉到静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表示不知道“叶罗丽”是商标,自己也是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了盲盒笔,并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侵权后就不再售卖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实构成商标侵权,但从被告所属职业群体、经营规模等方面分析,认定被告确系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并推定其销售时不知该商品侵权。同时被告说明了提供者。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合法来源抗辩,对于原告经济损失,依法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静小智提醒大家,作为生产企业,在制作含有动画IP的文创商品时,应当注意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作为销售企业,采购这类商品用于销售时,应当审查商品来源和供应商资质等信息,签订正规合同,妥善保存授权文件、进货凭证、发票及销售记录等材料静态国外ip代理。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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