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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我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分享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然而,转发分享不当内容,不但害人害己,更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小海(化名)出于寻求刺激的目的,他先后多次在家中通过手机将自有的三段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络。至查获前,小海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三段视频总点击量达15万余次。最终,小海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小宇(化名)为便于自己和他人观看,他利用电脑、手机先后将四段自行拍摄的淫秽视频上传至网站,至查获前,小宇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四段视频总点击量达5万余次。最终,小宇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网络代理ip地址和端口最快、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飓风行动’横扫涉黄出版物、清查淫秽视音频!让兴安盟邻里亲朋之间和睦正气,线上网络文化天朗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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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自媒体时代,看似简单的通过自媒体账号的上传分享行为,因互联网的公开、共享特点和快速传播特性,却能够达到散布、流传的效果,因而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小海和小宇传播的淫秽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均达到两万次以上,因而达到“情节严重”。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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