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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内首款3A游戏大作《黑神话:悟空》正式上线。一经发售,便引起了市场和玩家的大量关注,国内掀起了现象级的“悟空热潮”,游戏公司似乎都受到了鼓舞,感受到了行业的春天。但树大招风,越火爆的游戏越有经济价值,想要借机搭便车的“有心之人”也会越来越多。游戏行业在中国尚属新兴产业,从业者可能对游戏的法律保护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本文以《黑神话:悟空》为例,针对游戏公司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以及如何防范进行指引,希望为游戏公司的合规发展带来启发。
《黑神话:悟空》制作方游戏科学公司官网显示,目前游戏共四个版本,分别是售价268元的数字标准版,328元的数字豪华版,820元的实体豪华版和1998元的实体收藏版。这个销售价格对于一个开发成本上亿的游戏来说并不算太高,但对于众多普通玩家来说,他们可能就更愿意寻找一个价格低廉的破解版来体验了。
所谓破解游戏,通常是破解人员通过反编译或调试游戏的可执行文件,了解游戏程序的运行机制、算法和逻辑,寻找漏洞或缺点,从而实现去除复制保护、修改游戏逻辑、制作外挂等功能。破解版游戏也可以称之为盗版游戏,破译者或其他非法获取者通过以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破解版游戏获利。对单机游戏破解版的刑事打击虽然不像对网络游戏私服那样广泛,但对于游戏公司来说,也是一项强有力的手段。
基本案情:被告人文某通过某论坛免费下载盗版游戏,添加“游戏XX屋”水印后,上传百度网盘;客户购买游戏可以获得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客户点击链接、输入提取码就可下载文某网店的游戏,该网店也提供远程安装游戏的服务。文某共非法经营数额661486.1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这种开发并售卖破解版游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游戏公司的著作权,对游戏公司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破坏了游戏公司的品牌形象,不利于游戏公司的长期发展。对于破解版的盛行,游戏公司不能止于观望。
单机游戏修改器一般分为存档修改和内存修改,存档修改指对游戏存档里保有的数据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是静态的修改,比如说血量不减。内存修改是指修改内存里的临时参数,这种修改系即时性修改。但不管是哪一种修改,由于《黑神话:悟空》是一款单机游戏,与网络游戏不同的是,它可以实现独立运作,不需要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交互娱乐,因此,单机游戏的数据变化和储存都仅限于本地储存的数据,不会与服务器发生交换。在这种情况之下,使用修改器不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到游戏的正常运行,一般来说没有刑事风险。
虽然《黑神话:悟空》是一款单机游戏,但并不排除未来公司会开发出联机的玩法。那么在联机的状态之下,玩家会通常使用外挂的方式进行作弊。外挂则是一个未经官方许可,可以达到游戏作弊效果的游戏工具,使用外挂可以在短期内实现其他玩家长期运行游戏才能达到的游戏效果。[1]贩卖外挂在游戏领域中是长期存在的灰产,玩家购买后使用外挂不仅影响着其他玩家的游戏体验,也会营造出一个不公平的游戏环境,这不利于游戏公司形成良好的口碑。
对于销售外挂的人来说,这类行为容易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侵犯著作权罪。以下是笔者在公开的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邵某青于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经事先预谋,使用计算机外挂程序,非法入侵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天龙八部ONLINE》,赚取网络游戏金币,兑换成“元宝券”后,通过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贩卖,截止2017年4月,销售金额共6000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邵某青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邵某青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自2022年5月份开始,通过QQ群渠道联系到“永劫无间”游戏外挂的代理南阳市南召县南河店镇人田某(QQ名称为“乌鸡”,已起诉)购买外挂,后成为田的下线代理商。后王某先后将“永劫无间”外挂通过自己的淘宝店铺、QQ游戏交流群销售,并发展下线代理进行售卖。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王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某某网络球球大作战游戏软件(简称:球球大作战)著作权人为某某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制作并销售“椰子”“小熊”“棒棒糖”“光环”等球球大作战外挂程序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0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权利人计算机软件,并修改游戏数据故意避开权利人采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保护措施,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反向代理真实服务器ip,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游戏技术日益更新的今天,单机游戏的模式也逐渐融合了网络,游戏公司对于玩家作弊的方式也需要注意到外挂的存在,如果发现游戏出现了外挂等作弊行为,可以通过以上罪名对行为人进行控告要求惩罚。
距离《黑神话:悟空》上线仅剩一周的关键时刻,这款游戏的片段突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流传开来,视频为手机录制,其中出现了此前未公布的剧情信息、游戏场景、角色美术设计,如大闹天宫等关键剧情以及二郎神等多位剧情角色形象,该视频疑似由内测人员泄露。[2]
对于一款对剧情、场景、角色都进行精心设计和编排的游戏,游戏内容在发行前泄露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剧透”在游戏行业也是痼疾。在以往,游戏被剧透通常以原告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诉讼主张权利,例如在“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3]中,陈某某作为游戏公开前的内测人员,未经允许,携带自己的电子设备对测试内容进行了偷录、偷摄,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其偷录的游戏测试内容。后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以游戏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是游戏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理应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同时,涉案游戏软件下载量高、荣获奖项多、主流媒体关注度高,以及版本更新前后的核心数据均呈现较大幅度提升等因素,足以认定涉案信息能够带来直接、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米哈游影铁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被告陈某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米哈游影铁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了其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继颁布,刑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加大了强度,游戏公司作为受害者以刑法作为自我保护的手段在今后能更广泛地适用。在新的修改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状删除了对商业秘密的定义,适当扩展了商业秘密的外延,降低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门槛;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进行了细化,更加适应了当前时代的现况。并且,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也由50万降到了30万,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到了10年,不仅降低了入罪的门槛,而且还提高了刑罚力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游戏公司在开发、发行、运营过程中也似孙悟空一样,会遇见九九八十一难。《黑神话:悟空》团队前期就为游戏的制作投入了3-4亿元的成本,花费了7年时间去打磨,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前期不做好保密工作、在后续的运营中不加强合规的管理,那么很有可能使得所有的努力功亏一篑。因此,做好风险防范和合规工作是保障游戏的最好屏障,也是对开发人员投入的心血加以珍惜和保护的最好方式。在此,笔者为游戏公司提出几点意见,希望能帮助游戏行业形成良好的生态。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第六条,“原告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其他地区也大致按照“整体保护”和“要素式保护”两种方式对游戏进行法律保护。
所谓整体式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指对游戏按照类电作品保护[4],而“要素式保护”则指根据游戏所涵盖的不同内容进行要素的划分,例如计算机软件程序、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
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富含艺术性的剧情类游戏作品来说,游戏公司可以搭建整体保护与要素式保护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在对游戏整体进行技术性防范的同时,对于各要素也分别进行技术防范,防止单一要素被泄露和抄袭。
近年来,令人瞩目的游戏总是在公开发行之前就有被泄露的情况,《黑神话:悟空》也不例外。笔者认为,监督工作不仅要体现在游戏运营过程之中,在开发阶段也要提前介入。
首先,公司应当成立监督部门,加强对公司的日常规范管理,对所有能够接触到游戏具体内容的部门人员都应当要求签署相应的承诺书,并尽量减少此类情形的发生;其次,游戏项目应当设置监督专员,在游戏具体内容的设计、开发、调试、发行、前期宣传的各项环节中,都进行相应的防泄密监督,并进行定期的巡视。
当然,以上的合规监督都应当是以不干扰创作为前提,自由创作是诞生优秀作品的基础,游戏公司也不能因繁琐的监督流程而束缚作者的创作。
对于员工泄密的行为,公司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游戏公司可以对所泄密内容根据经济价值进行等级划分,并结合员工进行泄露和传播的范围大小,进行罚款多少的设置。
游戏公司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单独约定《保密协议》,不仅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也警示对方注意商业秘密的存在,提高保护意识。对于保密内容,不同岗位人员所签署的保密协议内容应当根据岗位性质进行调整,不可一律套用协议模板,否则可能产生义务和责任不相匹配的情况。对于保密期限,因游戏开发进程存在不确定因素,游戏公司可以设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保守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相关表述,防止约定期限与实际所需期限不一致的情况出现。
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游戏公司对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后并进行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事后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通过上文对刑事风险的分析,根据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必要时,游戏公司还可以通过控告的刑事手段进行权利的主张。这些手段也可以在内部进行示明,提高员工的警惕。
“吹哨人”一词源于英国,警察在发现罪案时吹哨,以引起同事和民众的注意。而吹哨人制度则起源于19世纪美国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989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吹哨人保护法案》。在当代美国,“吹哨人”提供准确的违法信息并协助执法,事成之后举报人可以分享到10%到30%的甚至更高的罚金、赔偿等执法成果,这一比例不可谓不高。[5]
游戏公司也可以借鉴此种做法,建立“吹哨人”制度。为适应该制度的本土化,游戏公司在建立该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对员工进行举报流程指引培训,加强匿名化的保护手段,同时加强公司的文化建设、提升员工责任感,宣传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员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严格的保护。
对于大型游戏公司,除了对内部进行严格的管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建立侵权监控平台系统,尤其是一些网络游戏,其通常拥有虚拟游戏币的充值服务,流动资金庞大,如果不加以严控,对其他玩家和公司来说都有可能导致巨大的损失。例如网易游戏曾为了严打游戏侵权,对其旗下所有游戏产品进行日常监控,纳入监控范围内的平台达数百家,不间断地对美术资源侵权、商标侵权、辅助外挂、代充、私服、钓鱼网站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控打击。[6]
游戏不仅可以成为一种精美的艺术,还可以成为现代人解压的放松方式。这一次中国首次推出的3A大作不仅在国内市场获得好评,在海外市场也赢得了不俗的口碑,笔者相信今后中国也会诞生更多的优秀游戏作品,展示中国的文化自信。在此同时,也希望游戏公司在钻研技术的同时,也善于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保护是对游戏作品最大的尊重。
[2]任凯:《黑神话:悟空上线前遭“剧透”,国产游戏保密也要历经八十一难?》,载微信公众号“保密观”,2024年8月23日。
[3]李娜陶冶:《测试玩家擅自获取、披露内测游戏内容-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载中国法院网,。
[4](2019)京73民初239号:“涉案游戏的整体构成类电作品,玩家在操作中并不会为整体画面的形成提供独创性劳动,涉案游戏可以按照类电作品进行整体保护。”苏州中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在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形式采用列举式的情形下,将《太极熊猫》游戏的整体运行画面认定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无明显不当。”
[5]尹庆施子涵:《让“吹哨人”敢于吹哨:关于内部举报人保护机制的思考合规坊》,载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