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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发表的《如何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老大难”问题?》一文中提到“遗落之诉”,如行政机关的处罚畸重,但违法行为人没有行使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法院裁定非诉执行一直未执行,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提出了申辩意见,也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检察机关也认为行政处罚畸重或者违法,是否以非诉执行立案,再行调处。如果法院的非诉执行裁定已作出,如何纠正,程序上如何走?(咨询人: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检察院邵先柳)
个人意见(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应当先以非诉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后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其之前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检察机关可在其间进行调处。如法院不纠正其裁定书,可启动裁判监督,向其发送再审检察建议。
解答专家刘文霞:“遗落之诉”的核心问题是存在没有维护或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即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本问题中,遇到行政行为处罚过重的问题(假设该意见成立,即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范围已明显不合理或不公平),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明显违法”的标准进行审查,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检察机关当然有权依法进行监督,根据案件类型立为非诉执行等案件予以审查,并视情况发出非诉执行类的检察建议。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协调联系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调处的,人民检察院作为调处程序的动议者可以参与化解行政争议,以客观公正立场发挥促调作用。如果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因非诉执行阶段案件未经过一审外贸whatsapp怎么用,人民法院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即使认为行政处罚明显违法,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如果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未予撤销,人民检察院不宜召集行政机关和申诉人调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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