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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IP(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日渐频繁的当下,日本IP一直是世界的宠儿。但在中国影视公司和日本IP商合作沟通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瓶颈和隔膜。日前,由电影金融俱乐部举办的“日本IP的引进:中国影视公司如何与日本版权方沟通与谈判”主题论坛上,日本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森·滨田松本,面向中国众多文化圈人士,进行了一场日本IP合作的科普。

  以往森·滨田松本律所主要服务日本国内的内容制作公司间交易,同时也为美国公司获取日本IP及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但在近两年来,他们开始有了更多的中国企业客户。在接触的过程中,他们了解到中国客户有强烈的购买日本IP或投资的需求,但却不太理解日本产业通常的运作方法。

  森·滨田松本律所的律师山元裕子专门负责版权部分,她率先介绍了日本IP界的一些常识和常规做法。中国企业想要改编日本的原作(小说),这些作品的电影改编权的管理模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作者把电影改编权委托给出版社来管理,这在日本占绝大多数,以日本的角川等四大出版社为主;第二种模式是作者有自己的代理人;第三种是作者自己管理电影改编权的情况。所以,中国企业首先要确定购买IP的电影改编权到底是谁在管理,然后再联系适当的对象。

  相对而言,文字作品的改编权比较简单。如果已经改编成日本电视剧的作品,被许可人(购买IP的企业或个人)一般会去找日本的电视台。但通常日本电视台会让被许可人去找出版社,而出版社提出在问题是:“你有没有读过原作”。他们都想确认中国企业要改编的对象是文字作品还是电视剧,因为这涉及到背后的权利关系,以及想确认中国公司想要制作怎样的电影。

  以日本著作权法看,原作品的固有要素(如情节和人物设定等)归作者,电视台翻拍的电视的著作权归电视台。但电视剧IP是基于原作的,因此,原作者对作为演绎作品的电视剧的使用也具有许可权。山元裕子说,有些出版社授权日本电视台翻拍电视剧时,一般不给进一步的翻拍权,一方面是因为第二次翻拍会跟原作品变化加大,违背作者初衷的概率增加;另一方面还因经济在原因,出版社独自享有电影改编相关的许可费,对出版社更有利。但如果有可能使用电视剧的因素的,应取得电视台的授权。从商业角度,如果出版社认为电视剧的翻拍更有可能成功的,出版社也会同意翻拍电视剧。

  在日本创作一个电影,和电影有关联的公司,比如电影公司、电视台或DVD公司会出资组成一个制作委员会。这时候拍出来的电影,其著作权归属于制作委员会。当然,有时部分创作如剧本、人物设计也会外包,导致剧本、人物设计等的著作权归属于外包方,与电影著作权独立存在。因此,翻拍已有的电影时,也需要取得这些著作权人的同意。总之,购买企业需要确认自己准备购买的某个IP,其所有的明细权利的归属。

  日本也有一次使用和二次使用的概念,改编电影的制作和发行或上映叫做一次使用,之后的电视台播放和销售DVD,商品化等,叫做二次使用。这些期限在不同的案子上会有不同的规定。也有的情况下是5年。对于一些个别的权利,就像中国正在推行的集中管理制度一样,日本也有一个行业组织机构来统一管理。

  山元裕子也简单介绍了日本国内如何制作电影和进行投资。一般采取上述制作委员会的合伙形式,日本到目前还是以制作委员会的模式为主。制作委员会中的一个成员会作为干事会社管理财务,将电影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各成员。中国公司直接参加日本的制作委员会的情况比较少,但是也有听说参与过日本动漫的制作委员会的例子。最近也有外国的投资者向日本制作公司出资的例子。

  小野寺为律所常驻北京律师,他也表示,日方和中方合作其中一个难点就是沟通渠道,双方都不清楚谁比较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另一个困惑是要不要对中国企业实施信用调查,日本企业间做交易有一个公认的信用机构“帝国数据”,但对中国企业的征信较难。

  产权链这个概念从好莱坞率先产生,其含义就是和电影有关的权利一环扣一环的通过许可和转移的关系,连续一系列的权利关系证明。以中国拿日本已有电影的翻拍权为例,既要确认原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的合同,也需要持有电影的翻拍许可证书,这个许可证书有时由该部电影的制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具,而有时由负责翻拍权的授权业务的制作委员会的成员出具。

  康石律师表示,他从很多中国企业得到的反馈是,日本四大出版社比较强势,他们提出来的条件很多中国企业觉得接受不了。另外免费代理ip地址捌金手指下拉14,跟日本打交道和好莱坞打交道完全不一样。

  对此,山元裕子解释,好莱坞公司从日本引进一个IP,通常是以期权合同的方法逐步取得权利。假设IP的所有权利金是100万美元,好莱坞公司首先支付10万美元的期权费,这个期权费的对价就是他们能获得1年半左右的排他性权利,这段时间内好莱坞公司可以做剧本,或者判断这个IP是否能改编成电影,甚至还能再用10万美元来延长排他性权益的时限。最终在决定能够继续改编的情况下,才会支付所有改编权费用并取得电影改编权。这对被授权方来说能够减少风险。这种期权合作的模式,在日本也被使用。

  从森·滨田松本律所过去几年代理的中国企业引进日本IP案例看,在很多中国企业提交的合同中根本没有期权做法,这是因为中国企业对其还未形成习惯或不够了解,而并非是日本企业的区别对待。其实,从减少风险的角度来看是可以考虑使用期权方法的。

  另外,中国有些企业有种购买思路,即买断之后对方就不再过问。但日本企业不可能同意这种授权方式。山元裕子还提到,日本企业向外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无法回收许可费的风险,比较讲究交易前期拿到对价(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因此,日本企业有可能要求预付固定的权益金。另外,有些比较强势的出版社,会开出极高的固定费用,中国企业对此应谨慎判断。

  进行商品化,基于原作的衍生品和基于电影的衍生品有可能在市场上发生竞合。因此,有时需要区分授权的商品的种类或者时期来避免这种竞合。小野寺律师补充了购买IP中容易涉及到的监修权,它虽然不是法定的权利,但它是作者人身权确保的权利,所以在获取许可时,中国企业必须要在合同上明确写上如何行使,如果约定不清,便容易产生纠纷。

  如今,很多企业关心并购型外资的外资比例等限制标准,以及日本对中方企业资质的要求等,这充分表露了国内版权界购买日本IP的热情。

  电影金融俱乐部负责人乌兰介绍,召开此次有关日本IP引进的论坛有几个动因,一方面是最开始日本四大出版社跟中国合作版权的价格是统一的,但价格从2015年至今被很大程度推高,“中国式买买买”不但造成众多圈内人士困惑,也滋生了一定乱象;另一方面是国内一些公司跟日方合作还不规范,比如甩单不付钱等,对日方造成困扰和不信任感;另外,如苏有朋的《嫌疑人X现身》的成功案例和《深夜食堂》这样的失败案例并行出现,文化情境的违和和改编中暴露出的问题很多。“我发现两国对版权定义、版权流程、版权购买方式和对诚信的标准有着极大的差异,所以我们才花了3个月时间来筹备这次活动。”乌兰说。

  康石律师表示,目前,中日跨国间的IP交易包括合拍、IP购买、企业并购等多种方式,中国企业不用担心日本对待外资的态度,日本对待外资比例和外资准入很宽松,关税也非常低。早在一二十年前,日本就有明确的文化输出理念,近年来其推出一系列活跃外资的鼓励政策,日本经济产业省(类似中国的商务部)还推出了Cool Japan计划,目的就是推动日本优质IP扩大到海外去。同时,日本版权方对中国企业资质也没有“一刀切”的标准,只要能够证明资金实力和取得信任。

  但是中国企业“出去”买IP,实际法务手续比收购地产还要麻烦。不管是日本出版社的强势、日本IP权利归属的复杂还是双方文化差异、谈判手法,导致中日IP购买很难成功。

  小野寺补充到,中国企业到日本购买IP,这正符合他们的需求。中国的电影市场日渐壮大,为了票房增收,加入一个中国资本是很受欢迎的。中国电影银幕数已超过4.5万块,跃居世界第一。这是日本市场无法比拟的,对日本企业来说是一门很好的生意。

  “中国知识产权环境正在极大改善中。前几年他来中国时,发现很多网站都有免费电影下载,现在盗版网站和链接很难找到了。近年来,来接触日本企业的中国企业都愿意支付许可费,这就可以达成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合作。”小野寺说。

  另外,小野寺还表示,目前,中国有很多影视、漫画都在日本放映,中国手游也有出口到日本,但从他们律所经手案例中看,还没有日本企业来中国购买IP的。虽然IP贸易上中国还处于逆差,但令他印象深刻的是中国IP产业的活跃度和发展速度,中国网络文学是个非常活跃和新兴的行业,无数人参与,这是极为难得的IP发展根基。日本也有网络文学,但绝对没有中国的体量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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