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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特币转账公安能查到谁转的吗?能查到交易ip吗通过比特币地址交易记录能追查到人吗比特币洗钱能查到吗?公安能查到比特币账户吗?
答案:比特币的交易去向是可以查询的,比特币交易都会记录在比特币区块链上,可以查到比特币的流动性,从哪一个钱包转移到了哪一个钱包,但是,你只知道转移到哪一个钱包里了,你并不知道这个钱包属于谁。比特币即是透明公开的,又是匿名的,交易、流向是公开的,会被记录,但交易的人是匿名的。
特别注意:在涉比特币网络犯罪案件中,证明比特币交易流向的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我们律师在对涉比特币犯罪案件辩护时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的证据中找到证据存在的问题。
涉比特币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迹都是虚假的,要从虚假的痕迹中找到确凿的定罪的证据是很难的,因为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定不了罪,这就是我常说的,世上没有真相,有的只是基于证据对事实的构建和解释。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体系,要将相关证据分组分类,此类犯罪的证据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3)通过计算机、手机及云取证方式获取以及分析的钱包地址关联的用户信息,例如邮箱名称、微博账户、qq登录ip等
(8)从扣押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硬盘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以及分析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比特币地址、密钥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进行交易人员的虚拟地址分析。
(9)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户端、相关移动设备以及所采用的资金流动的相关支付行为等的目标性电子数据。
由于该类犯罪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多是以电子证据为主,同其他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毁性、易篡改性,而且由于是虚拟空间内的犯罪很难留下足够的痕迹线索,再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直接通过 U 盘等移动存储,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场外进行的比特币交易等,网络黑产从业人员对网络及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远高于普通人,其对电子证据的销毁删除会更彻底,而且大部分会涉及原始性的电子数据,在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在被捉获后多有抵触情绪拒绝如实交代,这就导致比特币交易的交易行为、交易网络、资金流向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难以形成。
下面,我简单说一下,我们律师在为此类犯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常用的审查证据链的思路和方法,我们在审查证据进行辩护时,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
1、能否切断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首先我们律师要审查证据,看能否切断收币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对应性证据。要指控犯罪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收取赃款的比特币账户是犯罪嫌疑人的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有关,比特币的匿名性必然导致如何证明收取赃款的比特币账户是犯罪嫌疑人的是有难度的。在李某等人开设网络赌场案件中,玩家在游戏中投注只能使用比特币或以太坊,玩家下注需要在可盈可乐的钱包地址中转入比特币或以太坊,侦查机关在开始时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收币地址确定4个比特币钱包地址为收取赌资的账户,但最终因为证据问题,无法破解比特币钱包的匿名性,最终只认定一个比特币账户为收取赌资的账户。
2、能否切断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设备的MAC地址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我们要掌握通过三角测量或目标流量的探测获取的源IP地址的证据的局限性,要注意使用tor、vpn的情况下有关IP地址的证据瑕疵以及关联性的问题,此外,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当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关联后,只是表明:第一,犯罪行为与现实地址建立了可能的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关联。如果存在利用IP地址随机分配等情形,则不能得出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的现实地点之间的必然关联。第二,即便前述关联确立,亦不能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即仍然需要在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确定必然的关联性,以此才可以最终认定行为人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一定要知道,仅有钱包地址,很难确定登录ip,仅有IP地址也无法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从手机电脑等硬盘中的数据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发帖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
3、能否切断比特币交易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网络信息、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比特币仅仅是半匿名的,该协议并不知晓交易方真实姓名,但通过种种方法,仍可通过交易信息关联到现实中的人。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并不是因为比特币钱包地址与真实身份产生了对应关系,而是因为比特币交易过程中留下的各种网络痕迹通过取证分析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产生了关联,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这些网络痕迹取证的合法性,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冯某因为将比特币卖给诈骗团伙被抓,被抓后,他很纳闷,他使用公共WiFi进行比特币交易,并且进行了一系列增强匿名性的操作,例如挂梯交易、多次变换钱包地址、使用网络游戏充值再提现等,为什么还是会找到他?其实这是很多币圈的人都会遇到的困惑,在该案中,虽然冯某使用公共WiFi交易,但其笔记本电脑的Dropbox应用将其同公司服务器相连,使得其IP地址同Dropbox账号在该公司的服务器日志中关联,我们还要注意一种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访问任何个人网站,存储在电脑中的Cookie信息也可以通过与之前浏览历史记录的cookie信息关联。
比特币变现过程的资金流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很多案件就是因为找到在变现过程的证据才抓获犯罪嫌疑人,切断资金流的相关证据是我们能争取到撤案、不公诉或无罪的关键一环。
我们在办案中要注意,现在在很多案件中,比特币的变现过程有了反侦查的手段,例如在境外通过地下钱庄或赌场变现,或者线下现金交易,或者通过混币或暗网,资金流向很难查清。我去年在河南处理了一起案件,李某在QQ上搜索QQ群‘电信洗白’“专业洗白”,加入群,在群里发信息说提供洗钱服务,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他们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黑卡提供给诈骗团伙,然后将银行卡里的钱全部通过火币网购买了比特币,然后通过线下现金交易的方式将比特币卖给别人,然后将卖币所得的现金扣除佣金后交给诈骗团伙,他们为了逃避侦查采取线下现金的方式交易比特币,增加了匿名性,所以操作买卖比特币主犯的身份只是知道微信名称,身份一直无法确认,涉案金额也无法查清。
在涉及比特币的网络犯罪中,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以及黑产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资金的流转过程中多使用黑卡、地下钱庄、赌博网站或者混币、暗网,要想将每一笔资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我在2017年处理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中国外ip代理可以直接连吗,他们将客户的入金全部从境外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是2000多万,但我们在辩护时发现,这2000多万的诈骗金额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是没法形成资金流转的证据链的,最终检察院在公诉时认定的涉案金额改为700多万,在我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降低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是发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诈骗金额由一开始的1.9亿降低为1.2亿,足足降低了七千万左右的金额。
(1)赃款流入的银行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持有。要重点注意在赃款流转的过程中那些黑卡的问题,要看这些黑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持有,要审查证据中,是否有黑卡的扣押证据;还要注意取款人方面的证据问题,是否抓到取款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取款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
(2)操作赃款的的支付宝、网银或其他网络支付账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和操作。在很多案中,赃款会流入多个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账户,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账户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操作。在王某案中,赃款被转入5个支付宝账户,之后全都流入网络赌博平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5个支付宝账户由王某操作,那公安机关为何将王某抓获呢?原因就是网安侦查总队分析这5个支付宝账户的登录IP地址轨迹,发现王某的QQ号和邮箱以及支付宝账号IP轨迹在不同时间点与这5个支付宝账号多次吻合,以此来证明涉案的5个支付宝账号使用者是王某。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律师注意的,就是IP轨迹吻合问题,在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律师要注意的是,根据多个支付账号的IP地址轨迹吻合就来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推定,在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的情况下,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有可能切断资金流向证据的。
涉及比特币的犯罪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我去年在湖北荆州和河南周口处理的案件中,犯罪团伙分别使用蝙蝠聊天软件和台湾的聊天软件whatsapp,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都为我们从证据上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审查证据中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有联系,争取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
我们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上面已经说过,比特币犯罪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以及电子证据的难以取证,取得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是比较困难的,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过口供。我们必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稳定性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以及翻供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以及质证的问题是我们要办案时要掌握的。
涉比特币网络犯罪案件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存在证据取证困难,往往很难找到充分证据,证据难采信,犯罪客观事实尤其是涉案数额认定不易,犯罪主观证明较难,共犯联系松散难以认定,犯罪定性争议差别大等新问题,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有我们掌握这类新型犯罪的特点以及辩护技巧,才有可能在这类犯罪的辩护中取得无罪或罪轻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