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换wifi代理ip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对外发布了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件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曾引发社会极大关注的明星流量造假事件正式落幕。在互联网时代,“流量”意味着价值,意味着变现,一个微博顶级流量身份的背后,带来的是巨大的商业价值。在这种价值观念的驱使下,慢慢出现了“唯数据论、唯流量观”的价值评判标准,流量竞争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独特产物。在这种的竞争背景下,近几年流量造假等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经营者间的跨界竞争和流量争夺已成为常态。本文将从“星援”APP一审判决出发,梳理数据造假典型案例并分析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
刷量,主要是指通过人工或者技术手段批量完成点赞、评论、转发、投票、增粉等各种各样的任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流量造假。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自此“流量造假”这个词正式的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之中。为了与网络平台对抗,刷量技术也在不断更新迭代。常见的刷量行为手段如下:
刷量公司不需要通过真实的客户端设备,只需要通过代理IP及技术手段破解协议[1],在短时间内批量完成模拟用户行为,实现刷量。这种方法简单直接、技术含量低,随着网络平台防御策略提升,逐渐失效。
后来协议刷在直播领域有了新的应用“挂协议”,典型示例就是YY协议挂机软件和快手直播挂协议,其功能一般包括全自动顶人气、批量点直播通知、批量点关注、批量刷花、批量送月票、批量改名、批量发送文字、全自动修改独立ip(使用代理ip登录)等。其基本原理就是刷量公司在破解协议之后,利用该协议绕过客户端直接与服务器进行连接,达到与直接使用客户端登录平台并进行相关操作的相同效果。
通过系统自动化集成的技术,实现由一台电脑控制多台手机、多个账号的批量操作,以实现垫流量的目的,这也是目前刷量最常用的方法。
随着平台打击“群控”的技术手段不断增强,新的刷量模式“挂机平台”出现。“挂机”是指用户把账号授权登录在挂机平台上,供平台方用于刷量任务;挂机平台上游是挂机用户,长期提供大量真实有效的账号,下游是刷量平台,负责对接自媒体、广告公司等需求方自动换wifi代理ip,批量完成点赞、投票、增粉等各种各样的任务。[2]
刷单,主要是指商家自行或者借助第三方刷单平台的力量,通过雇佣刷手并支付佣金等方式,短时间内提升网络交易量和好评量,使消费者错误的认为商品销售规模大、顾客评价好,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刷单”行为的本质其实是以虚假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刷单渠道如下:
由网站运营方或专业的主持在接到商家订单后负责寻找或者召集刷手完成订单,此类渠道与刷单平台的区别就是是否需要专业的主持负责统筹及磋商,常见的社群包括接单派单群、网赚群等等。
为了防止平台发现虚假交易,刷单需要匹配虚假发货,用空包、低价其他物品代替发货,生成物流信息,逃避监管。
在刷量这个行为模式中,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商家,刷量公司/技术提供方,以及营销机构。从目前的司法判例来看,刷量公司/技术提供方和营销机构是主要的法律责任主体。
案例: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沪73民终4号
本案是典型的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二审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故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予以处理。[3]因此刷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刷量平台进行连带赔偿。
案例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粤03民初1914号
本案是群控技术提供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认定,利用群控技术虚增流量,争夺用户注意力的行为,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被告提出的“技术中立”不能构成有效的抗辩理由。技术本身虽然是中立的,但是利用这种技术破坏公平竞争,也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流量除了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产品外,也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判断与积极性,对于被侵权的平台来说,都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案例2:蔡坤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2019)京0106刑初1813
本文开篇提到的“星援”APP案,也是刷量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在未获得新浪微博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开发“星援”APP,有偿为粉丝提供不需要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及自动批量转发微博博文的服务。后大量粉丝向“星援”APP充值,有偿使用该软件,并通过运行软件侵入新浪微博服务器,为自己的偶像“刷量”,批量完成对偶像微博的转评赞。
经鉴定,“星援”APP通过截取服务器中对应账号的相关数据,后使用与其截取数据相同的网络数据格式向该服务器提交数据并完成交互,实现不登录新浪微博客户端即可转发微博博文的功能,后“星援”APP通过绑定多个账号、多次重复请求,同时在转发微博博文时随机生成不同的硬件设备信息,实现自动批量转发新浪微博博文的功能。[4]被告人正是通过将这种技术制作成APP,有偿提供给粉丝使用,才触犯了刑法明文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使用者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影响提供者的行为定性。
本案是营销推广公司通过刷量来完成推广目标,骗取客户推广结算费用的典型刑事案例。被告人明知被害单位推广软件的目的是需要真实用户,仍然通过群控软件虚拟用户冒充真实用户,骗取款项。被告人没有履行合同推广义务,联合刷量公司制造虚假流量,使得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构成了共同犯罪。法院最终判处营销机构、刷量公司及两家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犯合同诈骗罪,两家公司被判处了高额罚金,而直接责任人均获得了10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文以上内容是对常见“刷量”行为参与主体及对应法律责任进行的梳理分析,下一篇文章将主要围绕“刷单”行为展开,由于刷单行为涉及到虚构交易及消费者,情况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责任类型也比较多,同时还要结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安全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解读,由于篇幅原因,此处不再展开。
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里,无论是明星、商家、营销公司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都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被虚假流量带来的繁荣景象蒙蔽了双眼,否则繁华褪去,剩下的只有唏嘘。为了好看的数据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希望网络服务从业者可以合规经营,共同净化网络环境。
[1]“协议”是指官方开发直播平台,语音平台对账号登陆或其他操作,客户端与服务器数据交换而建立的规则、标准或者约定的集合;
[2] 《“网赚”背后刷量套路揭秘:国内刷量产业人员规模近千万人》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法治日报 张维;
[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