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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遗产税制度呼之欲出的背景下,如何避免误导、对财富进行错误的规划将成为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遗产税的发展以及国际上关于遗产税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揭示出遗产税与资产规划中的五个常见误区,并对如何应对这一财富规划的新挑战提出了建议。

  自英国1694年开征遗产税以来,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1]。在大陆,遗产税征收的讨论也在持续推进。据财联社7月3日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表示,城乡经济发展首先要解决农村居民收入问题,以此缩小城乡差距这是最核心的。此外,应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该则消息一出,针对遗产税的财产管理问题被广而议论。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与税收。” 然而“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2]” 遗产税的征收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制,特征是“先税后分”苹果手机怎么导出whatsapp聊天记录,即先就死亡者遗留的财产净值课税,再把税后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第二种是分遗产税制,特点就是“先分后税”,纳税人是继承人,因而分遗产税制也称为“继承税”。第三种则是混合遗产税制,即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通过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方式,可以缓解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遗产税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社会财富分配工具。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征收过遗产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对遗产税税种给予保留,但同年又规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方案中的18个税种中又包括了遗产税。由此可见,遗产税虽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税收实践中没有开征过,但在我国税制体系设计中却始终占有一席之地,并被赋予了调节贫富差距的厚望[3]。

  在中国与遗产税征收相配套的房地产统一登记、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由报制度等目前都已经逐步建立。作为可以调控贫富差距、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的手段,遗产税的时代已经不远。

  2004年9月,即有新闻称财政部已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3年,国务院在有关文件中再次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4]。2015年年初,人民日报刊发题为《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跨代贫穷》的文章,指出:“贫富差距已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形成了阶层和代际转移,一些贫者正从暂时贫困走向长期贫困和跨代贫穷。如果不想办法改变这一情况,贫富差距便会趋向稳定化和制度化,成为一种很难改变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流动通道也将被严重堵塞。”该文章的刊出被认为是中国推进实行遗产税的前奏。

  时至今日,在中国与遗产税征收相配套的房地产统一登记、中国公民海外资产申报制度等目前都已经逐步建立。作为可以调控贫富差距、抑制财富过分的隔代积聚的手段,遗产税的时代可能已经不远,笔者认为,此次消息或成为中国推进实行遗产税的正式号角。

  遗产税对于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来说,一方面提示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规划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人们产生“税务焦虑”和恐慌,因为相关的认知误区和盲点而踩入“筹划”的陷阱。

  企业老板积累的大量财富,可能多来自于顺势而为,踩对了时点,跑赢了市场。但是财富的传承规划,一方面是和上帝“对赌”,因为即便是在病床上收到了病危通知,也没人能够知道何时“无常”将要到来。另一方面是和税法博弈,因为遗产税以及其他的税法改革,可能会突如其来,让人措不及防。

  例如著名企业家王永庆显然没有精确预测到自己的去世时间以及在离世之后,继承人需要抵押家产筹集资金用以缴纳高达110多亿新台币的遗产税,创中国台湾地区最高遗产税金额记录。[5]他于2008年10月15日在美国病逝,彼时仍然适用50%的税率——然而,就在他去世后3个月的2009年1月开始,中国台湾地区的遗产税税率下调为10%。王永庆跑赢市场成为首富,却没有“跑赢时间”—— “早去世”仅仅3个月,却面临多缴税80亿新台币的局面。

  王永庆“跑赢市场”成为首富,却没有“跑赢时间”--遗产税高达110 多亿新台币,而他在台湾遗产税税率调整之前3个月去世,意味着“多缴”税80亿新台币。

  据了解,他在美国的投资,经过提前的信托架构安排,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美国的高达40%的遗产税。但是即便如此,他位于美国的遗产仍然引起了美国税务局的关注,试图对该部分位于美国的遗产征收遗产税。其继承人紧急聘请了一家知名美国华尔街律所的律师进行抗辩,仅仅两周,就烧掉律师费数百万美元。上述部分信息并非来自公开的报道,而是笔者在纽约工作的时候,和一位美国律师聊天时获悉的消息。也许这位律师的描述有一定夸张的成分,但是这足以说明“跑输时间”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在另一个案例中,据报道在台湾北部的新北市,一位姓黄的当地人在过世后留下了大量的土地遗产,然而其继承人却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及缴纳遗产税。台湾税务当局在7年后发现了这一事实,并就这些遗产核定总价值为2.4亿元。黄家继承人在补缴遗产税、缴纳罚金、滞纳金以及利息之外,还需缴纳巨额增值税的税款,最后继承的财产竟然只有区区61元![6]

  美国《福布斯》也曾报道过一个案例:经历五代传承、有着140多年历史的家族企业,面临高达40%的遗产税,因家族成员无力支付,而面临悲剧性的终结。家族第一代积累下巨额财富(主要是土地和家族企业),历经140多年的传承后,后代成员对于家族企业没有太大兴趣,仅维持股东身份并收取分红,大部分人寻求变现退出。此时家族企业已经传承到第四代的一位女士(持有家族企业一半的股权)和另外三位第五代家族成员(持有其余一半股权)手中。

  由于该女士在生前已经用完了赠与免税的额度,因此当她去世时,她的家族企业股权作为遗产需要缴纳高达40%的遗产税。然而,她并没有其他遗产(资产)用来缴纳该笔巨额遗产税。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第五代的另外三位家族成员身上。这就意味着,需要出售家族企业股权才能缴纳这些遗产税。而出售股权还将产生一笔巨额收益,这些收益需要额外缴纳30%~40%的所得税。[7]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够拿到手的财富已经严重缩水,一个半世纪以前的家族梦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将不得不面临梦碎的窘境。

  中国大陆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我国有部分(超)高净值人士在境外购房,很可能在发生继承的时候,继承人先要缴纳高昂遗产税(例如该等遗产净值的近50%)方能实现资产的过户。再拿澳大利亚为例,虽然该国并不征收遗产税,但是对外国人而言,如果需要受让澳大利亚的遗产,仍然需要缴纳一笔资本利得税。除此之外,澳大利亚的主要税种还有:所得税、印花税、土地税及货物劳务税等。就所得税而言,外国投资者投资澳大利亚房地产所取得的租金收益为所得税应税收入,而外国居民出售澳大利亚房地产或房地产的间接权益时亦须缴纳资本利得税。这些往往是中国(超)高净值人士在一掷千金的时候可能会“万万没想到”的。

  从规划时间的角度,在之前网络流出的04年版本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就曾提及“倒推5年”的规定,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对外赠与的财产,依然属于被赠与人的遗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另外,从规划时间的角度,我们注意到,在之前网络流出的04年版本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8],就曾提及“倒推5年”的规定,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对外赠与的财产,依然属于被赠与人的遗产,将被征收遗产税。

  简单粗暴的做法,就是生前将资产尽可能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这个做法看似简单聪明,但是却有巨大的隐患。

  生前赠存在以下四个缺陷:第一,无法避免可能存在的子女争端、不孝、挥霍和资产(包括企业)的失控。笔者曾经看到一篇2005年台湾地区的报纸报道,标题为《流浪老妇露宿街头,子女涉嫌遗弃》,讲述的就是老妇为了规避遗产税,生前将所有财产赠与给子女,没想到“人算不如天算”,这些子女知道老妇已经没有“利用价值”之后,就各自不管老人赡养,最终老人流离失所。

  简单粗暴地认为用“生前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方法来规避遗产税,表面看似简单聪明,实际却有着巨大的隐患。这体现在至少四个方面。

  而在大陆,笔者也获悉这样的案例:一代将企业传承给二代,之后双方发生龃龉分歧,最终双方要对簿公堂,抢夺企业控制权。

  第二,无法避免由于婚姻导致财富流失:由于过早地将财产都分配给子女,如果子女的婚姻一旦发生变故,那么这些家产很有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流失。

  第三,难以防范外界对财产的觊觎:子女如果过早地掌握了大量财富,就可能会被有些“别有用心”的人窥伺。若子女年幼且缺乏处事经验,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导致财产流失[9],甚至遭到他人算计,面临谋财甚至害命的风险。最近的知名电影《消失的她》中,男主为了谋夺妻子所继承的大笔财产而对之痛下杀手的故事,不得不让高净值人群警醒。

  第四,生前赠与可能无法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因为赠与税的存在。赠与税和遗产税是一对“孪生兄弟”,现实中部分人群为规避遗产税,可能会采用提前赠与的方式,立法机关、税务机关也相应规定“赠与”也需要上税。拿美国为例,根据联邦法律,美国人在作出生前赠与时需要交赠与税,其税率和遗产税是完全相同的。同时,美国人享有所谓的终身遗产和赠与税免征额,该免征额的标准为500万美元,同时包括赠与税和遗产税,并根据通货膨胀逐年调整。在2023年,该免征额为1292万美元[10]。

  此外,美国联邦税法还规定,美国人每人每年向任意受赠人的赠与都享有一笔年度免税额,而无需支付赠与税。在2023年,该年度免税额是1.7万美元[11]。这笔免税额设立的意图是为了便于美国人在家人间做小额赠与,例如圣诞礼物。如果日后中国开征赠与税,考虑到我国新年“送红包”的习俗,笔者认为很有可能采纳此类性质的年度免税额。

  综上所述,“生前赠与”可能并不如预期来的有效,相反可能是一个重大的误区和“陷阱”。随着税法的不断发展和税制的不断改良,遗产税的规划方案必然会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筹划工具会越来越多样,需要的不同背景的专业人士也会越来越多元,即使中国目前没有开征遗产税,这必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存在遗产税的情况下,往往出乎继承人预料的是,大笔现金资产在银行中不能动用——因为需要经过冗长的遗产继承流程才能提取,而高昂的遗产税却迫在眉睫,需要先缴纳,才能完成资产的过户。那么继承人哪来的现金用于缴税?这是否意味着继承人需要变卖或抵押家产、借过桥贷款,才能满足缴税的义务?

  例如针对境外的资产,不少欧美国家都规定,遗产的继承需要先支付高额的遗产税,如果继承人没有先行以现金方式缴纳高达资产价值40%、50%的遗产税,那么房产是无法完成继承和过户的。笔者也曾了解到有国人在美国购置的豪宅后,没有进行提前规划而突然离世,由于没有大笔现金支付高达房价40%的遗产税,子女不得不低价打折出售豪宅。例如,王永庆的家人当时也面临着不得不抵押家产贷款缴纳遗产税的情况。

  存在遗产税的情况下,往往出乎继承人预料的是,大笔现金资产在银行中不能动用--因为需要经过冗长的遗产继承流程才能提取,而高昂的遗产税却迫在眉睫,需要先缴纳,才能完成资产的过户。那么继承人哪来的

  其实实践中,即使现在遗产税尚未开征,遗产继承过程中各项费用也并不低,所以就需要通过专业的金融工具进行整体性的筹划。其中的工具之一,就是通过保险传承财富,通常受益人领取财产时无须任何费用,税费成本几乎为零,是一种非常有性价比的传承手段。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以保单形式传承的财富将以保险金的方式发放给受益人,而保险金并不属于个人收入的范畴,大额保单可以因此帮助继承人规划税务,避免了可获得资产的大幅缩水。

  另外,保险对于降低和延缓投资收入所得税也有帮助。例如,如果你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或者税务居民的话,那么你的所有投资收入都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收入来自中国、中国香港、美国或者新加坡。那么每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侵蚀,其实损失不少。很多美国的财富家族采取的方法就是,用大笔本来用于投资的资金购买保险,这样的投资收益,可以暂时不用缴纳所得税,达到了税负递延的目的。[12]

  然而,保险本身并不“万能”地解决传承的挑战。一方面,保险带来的是赔偿金,可以用于遗产税的缴付,用于解决的是“现金流”的问题,避免抵押或者出售资产用于缴纳遗产税的情况,但是并不等同于遗产税相关的财富筹划;另一方面,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案例显示,拿到大额保单赔付的二代子女因为一下子继承巨额财产,在数年内将家财挥霍殆尽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筹划需要综合一系列专业工具,达到节税、现金流、财富安全以及传承有序的多重目的。

  遗产税的适用,与税务居民身份以及财产的所在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财富规划的“人”与“物”的两大元素。不考虑这两大元素,就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财富规划”。

  单纯从税务居民身份这一点,就是一项关键筹划要素。而对此的误判,就面临重大的财富折损风险。未来遗产税条例如果出台,笔者认为必然会对这一点进行界定。而对不少高净值个人来说,他们往往会进行全球身份规划或在全球范围内活动,从而可能会取得母国以外的税务居民身份。但是,他们在取得了新的税务居民身份后,对相关国家/地区的遗产税制度其实往往是非常陌生的,因此可能存在知识上的“盲区”与认知上的“壁垒”。

  以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为例,这里有一个较鲜为人知的专业知识要点,即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判断在所得税角度和转让税角度(即赠与税和遗产税角度)并不相同[13],而是存在一定的底层逻辑上的差异。理论上说,也许客户拥有“绿卡”或在美国居留了一定的时间,并因此属于所得税角度的纳税居民,但可能并不构成赠与税和遗产税角度的纳税居民。如果对此存在误判,可能会多交一大笔“冤枉税”。专业的顾问就可以通过这些鲜为人知的专业技术点,在财富规划中为客户创造价值。

  资产的国际化配置,跨境架构的搭建,对于财富的安全以及传承来说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将“人”的因素和“财”“物”的大素与法律和税务筹划相结合。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则是人们往往会低估跨境继承程序的复杂性。笔者之前遇到过一位客户,提及她自己是早年赴美的学生,后来拿了“绿卡”留在美国。客户早年离异,没有留下子女,亦不打算再婚,家中亲人只剩下国内的老父亲,如果她突发意外离世,老父亲可能会完全不知道怎么处理美国的遗产(考虑到美国遗产有一套复杂的遗产继承流程),即使她请律师写了遗嘱,老父亲也可能找不到这些美国遗产的具体位置。因此需要笔者帮助她设置对应遗产的联系人,并给老父亲留下一份详细到可以直接对照一步步照办的手册,帮助老父亲完成跨境继承。所以说实践中,跨境继承遗产可能遇到的问题千奇百怪,尤其对于没有外国生活经历的继承人来说,其实是非常困难的。专业的顾问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专业的“预见”能力,成为客户的“先知”。

  资产的国际化配置,跨境架构的搭建,对于财富的安全以及传承来说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将“人”的因素和“财”、“物”的因素与法律和税务筹划相结合,例如通过专业的整体设计与规划,将境内保险和境外保险共同配置,境内信托和离岸信托互为补充,加上资产保全和跨境的隔离架构,完全可以达到最优化的效果。

  用非专业的思路,简单地将资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提前赠与给子女,或者听信销售人员的话术狂买保险、将资产转入信托,这些简单粗暴的方法——往往都经不起时间的考验。

  财富筹划是多方面、多维度的,除了合法、合理之外,就像下棋一样,还需要考虑下一步或者下两步、三步的潜在不利后果,这非常需要专业知识——往往需要中国、美国以及其他资产所在国的法律和税务知识,统筹兼顾,才能设计好合法合规的方案。

  对于财富筹划而言,因所涉及国家的不同,法规更新状况的不同而可能存在巨大的处理难度。其中,信托作为常见的税务规划手段,为大多数人采用。但信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遗产规划,在实践中是否一定能够实现则受限于所涉及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范。理论上,将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后,信托财产所有权将属于信托公司所有,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因而在大部分情况下无须缴纳遗产税。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已经对于其税务居民使用信托方法来规避遗产税加以较为严格的限制和制约,那么就可能需要相当复杂的规划安排才能达到信托节税的目的[14]。

  以美国为例,很多人对信托一直有一个简单但错误的印象,好像财产放到信托里,这部分财产就可以“高枕无忧”,免于缴纳遗产税了。但是“想法很美好,现实很骨感”。美国的IRS多年以来和纳税人的斗法可以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由此才演变出了美国品类繁多的信托类型。这些信托由美国的税务律师巧妙设计,通常都需要严格符合美国税法对具体信托的规定,才能真正起到税务筹划效果。

  信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遗产规划,在实践中是否一定能够实现,受限于所涉及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范。可能“想法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据公开报道,Facebook的创始人扎克伯格在Facebook上市前,曾将Facebook的股票部分放到了所谓的委托人保留年金信托(“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简称“GRAT”)中,以实现美国遗产税规划的效果。GRAT的规划逻辑简单来说,是由委托人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将未来预期会高速增值的财产注入到信托中,并同时就注入信托的这部分财产保留收取“年金”的权力,以降低资产注入信托时需要使用的免税额度。待GRAT存续期间结束后,资产增值“跑赢”IRS就年金规定的最低利率的部分(以下简称“7520利率[15]”),将免于遗产税传承给美籍受益人。(关于委托人保留年金信托的详细介绍,我们将在后续推出美国遗产税规划系列专题文章。)

  那是不是美籍Pre-IPO公司创始人也都可以简单“照葫芦画瓢”——和扎克伯格一样,在IPO之前做一个GRAT,就能起到日后实现完美税务筹划的效果呢?但是事实上,到底做不做GRAT,还是采用另外的工具(例如IDGT[16]),能多大程度达到怎样的预期节税效果,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甚至可能需要进行复杂的数学运算。

  例如,目前联邦的终身免税额是多少金额,创始人又剩下多少免税额度?目前规定的7520利率是多少,而公司日后上市股票表现是否一定跑赢7520利率?GRAT的期限定多少合适,是否需要做连续滚动的GRAT(即Rolling GRATs[17])?甚至连创始人的身体状况,是否足以健康渡过GRAT的存续期间,都需要考虑进去[18]。否则前述任何一个因素出现纰漏,轻则导致遗产税的规划程度不如预期,重则导致信托里的遗产被全部带回委托人的遗产中,仍然面临遗产税,起不到任何规划效果。

  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出台,可能会是中国未来的大势所趋。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需要“和时间赛跑”,如果跑赢市场,但却跑输时间,最终还是输家;当然,要对一部尚未出台的法律进行预判,似乎是一项挑战。然而,“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所谓“来者可追”,就像桥水基金的创始人RayDalio在基金管理的时候,设计出能够抗各和风险的“全天候投资组合”(all weatherportfolio)一样,对于有远见的智者来说,资产安全与传承的规划不能等到风暴来了再去进行。

  所以,对于财富规划,并非完全无章可循。一方面,需要警惕因为认知的缺陷,缺乏专业的指导,而踩入上面的五大误区和陷阱;另一方面,“鉴往知来”,国外的遗产税的法律框架以及相对应的国外财富规划做法,将会成为传承规划的创新模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基金会模式,捐赠与信托模式,家庭有限合伙模式,捐赠人建议基金(donor advised fund)模式,保单信托模式,公司架构模式等等。

  就像桥水基金的创始人Ray Dalio在基金管理的时候,设计出能够抗各种风险的“全天候投资组合”(all weather portfolio)一样,对于有远见的智者来说,资产安全与传承的规划不能等到风暴来了再去进行。

  [4] 参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13] 从所得税角度,满足“绿卡”测试(“Green Card Test”)或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中二者之一的即构成所得税角度的税务居民。因此,持有美国“绿卡”直接构成所得税角度的税务居民;而从转让税角度,是否构成遗产税或赠与税角度的税务居民需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事实情况测试(“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est”),该测试需要综合判断纳税人在美国居住的期限、居留意图、是否持有“绿卡”、生活状态等多个因素个案判断,因此即使持有美国“绿卡”,也不绝对等于属于转让税角度的税务居民。

  [15] 美国国税典第7520条规定了委托人保留利益价值的计算方法,所涉利率标准由IRS规定,每个月都会进行更新,被称为7520利率。2023年7月,IRS公布的当月7520利率为4.6%。

  [16] Intentional Defective Grantor Trust,故意保留缺陷授予人信托,我们将在后续推出的美国遗产税规划系列专题文章中进一步介绍。

  [17] Rolling GRATs的核心规划逻辑是同时设立多个短期的GRAT,使用前一信托的年金作为设立下一个信托的启动资金,如此循环往复。

  [18] 若委托人在GRAT存续期间去世,可能导致GRAT信托中的全部资产被带回委托人的遗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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