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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工作,依据《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14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特制订本指南。
1. 客户端游戏:提供游戏客户端(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昆明ip网络中心软件代理,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 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三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 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三台(备案后退还),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七)自行审核结果(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公章);
(八)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非申报单位自主研发的游戏产品,则需提供该游戏产品著作权人出具的授权运营协议或相关合同等文件);
(九)游戏若采用联合运营的运营模式,则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一)报备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邮编:100020);
(二)报备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备案进度。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