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TTP代理IP服务提供商
公司领导您好,我是渭南移动的一位忠实的用户,但是从去年起开始为了一张卡而四处奔走,遇到了很多不负责任的移动员工,对客户问题互相推诿,甚至要挟,我完全拥护集团公司的处理结果,希望领导重视下 事情经过,我以前办理了一张短信免费的卡,当时是从卡贩子手里买的,花费四千块的现金,当时对这个套餐去渭南的智能营业厅也进行过验证,营业员说确实是短信免费,套餐有效期到2050年,我一直都是正常使用着,但是从去年十二月开始,我发现我的短信开始不免费了 ,我开始多次向,和10086,还有进行过重复的多次投诉,渭南公司回复说,是省公司的事情,他们处理不了,10086回复说是渭南公司系统升级造成的,尽快督促,就这样互相推诿,至今已经三个月了 ,一直都没有解决, 因为使用这种卡的是一个群体,都在投诉无果的同时,把自己的过去短信免费的账单,和套餐描述截图,都已经准备好了,希望领导派人调查,不要听信渭南移动的一面之词,看看是渭南移动弄虚作假还是我们胡搅蛮缠。我们也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企业HTTP代理IP服务提供商、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但是陕西电信一而再而三的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改变套餐属性,严重的坑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我在缴费和消费的同时已经产生了一个事实合同,一个实际的买卖合同。 在投诉过程中,陕西电信一再强调这个卡套餐是过度套餐,但是根据《电信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发行超出服务能力的电信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持卡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告知用户使用方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用户的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做出对持卡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单方面免除或者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责任,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个套餐是符合《电信服务规范》的,不然陕西移动也不可能发行这样的资费套餐(免月租,免来电,市话优惠百分之五十,长话优惠百分之三十,营帐内免数据通讯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