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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向广大网友介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背景,解读战略纲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举措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义与作用。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为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欢迎你,张局长!
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外相比有哪些特点?《纲要》的推出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哪些影响?这种影响到底有多大?
这是一个大问题,我想不同点也有很多,主要要看我们如何比较。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目前已经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日本、美国相比,我们的战略有着不同的地位和角色。
和美国比较,美国并没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样一个文件,美国是以各种各样的法案或者政策来事实上构建成知识产权战略的。我国则是以政府组织的方式,汇集各方面的力量经过系统研究后制定的战略,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和日本相比,我国战略也有一定的程度的差别,日本战略是由前首相小泉推动,实施速度很快,2002年4月份发表演说7月份出台大纲,11月份国会出台基本法,这一系列的举措在一年之内就推出了,我们则经历了三年的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们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制度,我们现在处在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的时代,同时也是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背景下来考虑知识产权问题的。中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也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大国,我们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提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问题也就显得更加重要。
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战略,应该是一个庞大的战略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才能有条不紊地推进战略实施?政府在这方面是否有明确的总体指导方针?
首先,我非常赞成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层面非常多。从宏观层面来看,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制度体系的构建,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个重点就设定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这个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执法体制、行政执法体制等等,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调,还包括政策。有知识产权内部的相互不同知识产权类别之间的政策,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不是直接相关但间接相关的产权,尤其是标准的制定、外贸等,这些构成了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制度。另外从国家层面还有很多的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等措施都是宏观层面上的。中观层面有行业、地区,他们有各自的知识产权举措;微观有公司以及个人。知识产权战略确实是很庞大的系统。
从国家宏观知识产权角度,我们的重点是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上。从推进战略方面来讲,我们的战略是由20个专题和一个纲要构成的,《纲要》是以20个专题前期研究为基础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中央层面搭建了一个30多个政府有关机构合作的平台。这一层面不包括地方、行业、企业。不过,在制定纲要的过程中我们听了地方、行业、企业很多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要要利用在构建战略过程中搭建的平台,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有效地具体推进实施。这其中除了要调动中央各个部门以往工作的积极性来推动之外,还要调动地方、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全民的积极性。我们将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在制定完成之后,按照这个计划把工作分解到相关部门后逐步推进实施。
总的来讲,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我们的指导方针就是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要围绕这十六个字方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我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战略重点和战略目标很关注,请问:为了实现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国家突出强调了哪些方面的内容作为战略重点?
一是刚才我所讲的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知识产权是在有了法律制度之后才有了知识产权。过去中国的四大发明并没有成为知识产权,因为我们那时候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所以如何合理有效地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是第一位的。我们现在已经建立了,但是还不够完善。
二是创造和应用。知识产权首先要有创造。这个创造当时并不只是一般的科学创造或者文化创造本身了,我们讲的是知识产权的创造。比如科研发明把它研发出来了,但是没有申请专利,没有获得授权,或者说在授权说明书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求得不恰当,那么从知识产权制度角度来讲,要么是没有转化成知识产权产品,要么将使知识产权产品的价格大打折扣。运用是目的。运用有很多内容,除了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和他人共同实施等,还有很多方面。
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就是保护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不当使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规定哪些该保护,哪些不该保护,在法律中载明后,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我们的执法。
四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很多国外学者就讲知识产权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保护,一个是防止滥用,两个轮子一起转,知识产权就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合理、协调发展,如果不能够协调运转的话这个车可能就会偏倒。所以这也是重点。
五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中国人历来重名轻利,这是中国人的传统,所以没有把知识当成财产来看,只是最近几十年,在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后,才开始逐渐有了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在我们进入世贸组织这五、六年的时间中,我们碰到的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了才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但是对知识产权究竟要如何认识,要形成什么样的文化,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所以要加强教育,提高意识,我们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界定是: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把这12个字变成每一位心中的文化理念这就是我们要的知识产权文化,而不是简单地说法律规定我只要能打擦边球没有人逮到就算了,这就不是正常的知识产权文化。这个内容还是很多的。
从知识产权内容的角度看,纲要明确了实施战略的七大专项任务,具体内容有哪些?据说除纲要外,还有20个专题,这20个专题都涉及哪些内容?
七大专项任务是按照知识产权的类别,比如商标、专利、版权等进行的分类,对特定的类别彼此之间有些不太相同的特殊性做了规范。20个专题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制定《纲要》做的技术性工作。20个专题包括了非常丰富的内容。比如有六个方面知识产权宏观问题,包括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目标应该如何设定,要经历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人才、宣传、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等等比较宏观层面的研究。当然,也有按照知识产权分类进行的研究,另外还有一些也是宏观性的,像执法体制,或者是司法保护等问题的研究,我们也从中介服务、信息产业、中医药等一些特殊的、传统的类别设立了专题来研究。这些研究工作为我们制定战略纲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觉得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在这方面应该再加大一点力度。知识产权局在加大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力度方面采取了什么措施?纲要发布后是否会采取相关的专项行动?
我非常赞成您的观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这件事情重要,更在于这项战略更多的触及的并不是具体干哪几个项目,搞哪几个工程,而是在于从政策、制度设计、观念、体制等方面来解决知识产权整个制度构架的问题。
有经济学家讲“制度高于技术”。知识产权战略正是从国家层面以制度变革为重点的,所以它确实很重要。而且战略涉及的并不只是知识产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生产、生活以及文化建设等方方面面。现在来看,任何地方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就像任何地方离不开科技一样。即使是最传统的生产领域、生活领域,我们生产的商品也需要一个名称。特产也要有一个地理标志。你如果有一个秘方,你也要有商业秘密吧,建立企业总要有企业名称吧。这些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一个全局性问题。而且从未来发展来看这个问题会越来越重要。无形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的价值会比有形的、大家都能看得见的房子、汽车的价值更大。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角度看,我们将要采取落实纲要的各项措施。首先要宣传,让大家知道、了解、领会知识产权战略,然后就是要按照战略里面规定的举措,逐步落实。比如科技里的知识产权问题,科技部门就要做很多的工作来落实,这牵扯到地方、行业都会有相应的各自的工作,从知识产权局角度来看,如果国家赋予我们推进实施纲要的职能的话,我局就要协调大家一起把有关的工作做好,汇总实施情况,评估实施绩效,提出实施建议,改进实施措施。
我们一直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按照国务院新公布的部门工作职能调整,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工作职能转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我们要继续开展好这项工作。应该说中国目前还是存在着维权成本太高、侵权风险太低导致侵权现象的治理还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还要继续花力气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我们其中的一项专项行动。又比如说我们要增加对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的建设。你必须要知道人家有什么专利,他的专利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分布在哪些国家,我的这项技术会不会侵犯了人家的知识产权等等,如果是这样的话你才能避免侵权或者和人家谈合作,如果信息都不知道,就会产生无意识的侵权,无疑会干扰生产生活,这些都是我们要采取的专项行动。
在这次职能调整之前,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领导小组的成员,工作组有十几家成员单位,当时是在吴仪同志的领导下开展全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因为这不仅仅是专利,有商标、版权等等很多内容,现在有很多部门都在负责各自分管的那部分产权工作,还涉及到法院、海关、公安、地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等等,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需要有一个统筹协调,这就是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职能。现在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职能划入知识产权局后代理ip修改多个浏览器地址,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知识产权进入国家战略层面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但我更关心如何实施。如何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和遍布城乡的大小企业都行动起来?他们对《纲要》的反映程度是如何的呢?
我认为跨国公司对中国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非常重视的,相对而言,国内企业这方面的意识不如国外企业这么高。为什么呢?当然,一方面是外国的这些跨国公司的利益很大一部分是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人家的知识产权意识比国内企业高。
我们国内的企业我想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己的发展处在初级阶段,很少有人关注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些企业也没有多少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在这些企业中扮演的角色并不重要,他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在市场中卖得出去就行,关心的是价格、进货成本等。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和企业、国家的发展阶段是有关系的,应该说我们有相当一部分非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知识产权对他们而言可能还不是太大的问题,关注不多。
另外一部分对知识产权非常敏感。高科技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事实上面临的严重的知识产权问题,自己却不知道,这就是意识和能力问题了。我们重点要解决的是那一部分企业,无论你大还是小,关键是你和知识产权的相关度,如果你的相关度是很高的,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我想知识产权都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甚至还没有创建公司呢,但是你有了非常重要的一项发明创造,那么你首先要处理好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问题。
一个制度的健全完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还需要配套政策。纲要专门提到了要“强化政策措施”,这是否意味着要强化公共领域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
公共领域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是比较特殊的问题。这位网友对知识产权还是比较了解的。比如我们讲“保护公共健康”公共政策。生命健康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但是我们在保护大家的医疗条件的时候,必然涉及到药品采购的问题,好的有效的药品可能就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来激励企业创新,包括保护企业医疗产品、药品专利,使销售这些产品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
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公众的承受能力。国家首先考虑的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这是最基本的人权。当这两者在某些时候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进行协调。比如在SARS期间,如果某一种药品能够有效治疗SARS,可是由于它的知识产权问题它只能独家生产,产量就供不应求,价格也成了天价,那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国家可能就要进行强制许可,也就是说强制这个有专利的、治疗SARS的药品可以在其他有条件的厂家进行生产,这样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解决社会的公共危机。
他讲的这个公共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相互之间的协调用这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这就是我们的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当然,不是谁都可以随便强制许可,这是需要根据法定程序才能采取类似的措施。
打击侵权行为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怎样才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确实如此,我国的维权成本确实还是比较高的。法的制定有一个照顾全面性的问题,中国这么大,情况千差万别,有发达地区,有非常落后的地区,我们也不可能对每一个省制定一个单独的知识产权法,要进行全面的照顾确实是比较困难的。
但是总体上讲,通过这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我们认为,确实需要采取措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比如我们要想办法减少打侵权诉讼审理层级。我们现在有法律司法渠道和维权渠道,在不同的渠道中有相互衔接的问题,有人就说中国打起官司来要一层层地打,理论上讲可以打六、七级,每一层打一年半载也不稀奇,那一下就要打六、七年,但是大家毕竟都是想要降低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
另外还有一种不确定性成本,你在四川省打官司、山东省打官司和在北京打官司不同的地方判出来的结果可能还不一样。不确定性也是维权成本,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权利人就不知道到底该在哪个地方投资使用我的技术。这些都是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解决的方案已经有很多种,我们现在正在讨论过程中,现在也还不太方便将这些没有成熟的方案向社会公开,但是努力的方向我们已经明确了。
我国的专利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据说今年就要提交人大表决,现在进展怎样?较前两次修订,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变化究竟有多大?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这次专利法修订有什么特殊意义?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或者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之一。因此《专利法》确实不是一件小事。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完成收集社会意见阶段了,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现在正在广泛地征求意见。法制办会同人大法工委、知识产权局等几个部门走访了一些省,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做了一些调查研究,正在做充分的准备。国外现在也非常关注,也给我们提了很多各种各样的意见。
我想这位网友所说的是对的,在今年我们按计划是要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现在还没有提交到人大去,还在法制办这一阶段,但是我认为已经进行相当长一段时间了,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尽快地被提交到人大去进行表决。
应该说还是会有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内容。如果这位网友关心我们所发布的《专利法(草案)》的话他就会发现在文字表述、实体内容也好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标准,过去我们强调相对新颖性,只要你具有相对新颖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所谓相对新颖性,就是在国内没有率先使用过,同时又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献记载的创新成果就具有新颖性。但是这次修改《专利法》我们就采取了绝对新颖性,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国没有人在先使用,但是在国外某一个专家说这个技术我已经在先使用了,那么你这个发明就不能授予专利,没有新颖性。这就是比较实质的内容。
又比如,我们增加了要求,如果你的发明是基于遗传资源的,《专利法》修改草案规定必须公开来源,如果是来自于某一个明确的主体的话,那么根据分享的原则,还要在实施过程中和相应的原始权力来源人有一个互利分享的原则。当然,我们要加大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法律草案规定,侵权赔偿上限几乎翻了一倍。
标准是技术发展的最高境界,没有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就意味着受制于人。我国企业此前已经在多个领域吃过这方面的大亏,自己辛辛苦苦生产,到头来很大一部分利润却被别人拿走了。不知道在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里有没有应对这一问题的内容和措施?
标准虽然不是直接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和专利关系非常密切。有一个背景情况大家要了解,技术标准有两种类别,一种类别是组织机构来制定的,比如政府、行业协会等来制定的,制定的标准有行业标准、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标准都是以机构本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背景,怎么说它都是利用了公共组织机构的这一资源。
一般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类标准通常要采取无歧视许可的原则,甚至是要尽量排斥专利,尽量少的把专利放进来。过去的惯例一直是一样,中国也是如此。但是现在从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发展来看,首先你要采用新技术,那么这些新技术往往都有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保护,那就要处理好我们如何把专利适当地纳入到标准中来的问题,因为一旦知识产权或者专利被纳入标准的话,他就会借助标准的强制力或者公信力放大它事实上的价值,这个放大是借助于组织机构的力量来放大的。所以我们在制定政策上要仔细地权衡这方面的利益,保证各个不同厂家和消费者都能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当然,技术上同时也要有先进性。
另外一个标准就是事实标准,它不是由机构制定,是由一些企业自己相互联合,由于他们产品绝对的垄断量成为事实上的标准,今天看到的很多标准都是事实标准,不是哪各行业协会或者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颁布的,这个标准的特点就是大量纳入专利,而且通常是以专利为基础的,甚至是以专利词的构建为基础的,这种是企业、市场的行为。但是毕竟你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就妨碍了竞争,妨碍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发展,所以各国又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就构成了对这些所谓事实标准的一定的制约。
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下制定的技术标准都和知识产权有关,而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又都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所以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措施就是在政府制定的标准中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要把专利纳入标准就要有合理的价格,不能漫天要价。在制定标准的同时我们国家的有关政策就要相应地配套,要跟上去。比如我们采纳某些专利为标准的时候,这个企业已经有专利的话,他应当给我们的标准制定机构提供一些他如何供社会使用其专利的条件,那政府才会考虑他提供的条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不过,纲要不可能把具体的每一条每一款都做得很详细,而是会在实施中逐渐落实。
现在上网获取信息非常便捷,能够迅速取得各种各样非常有价值的信息,一旦加强了这方面的版权保护是不是这种便捷、快速的信息获取手段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准备如何平衡保护版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
应该说互联网确实是一个高科技出现之后对我们知识产权领域提出的一项挑战,这个问题不仅中国有,美国、日本、欧洲全世界各国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其实都面临着共同的问题。这位网友的问题我觉得抓得很准,他抓出了一个所谓的“平衡”问题,既要保护创造者的权益,因为在网络发达的时代不需要买门票去看你的表演了,也不需要买光盘才能听到你的歌了,我在网上直接下载就可以了,那这样的话作品的收益权如何得到保障就成为一个问题了。所以要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没有给他们利益他们就不会搞创造。
但另一方面大家又希望在互联网上找到丰富的资源,这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确实是一件很大的事情,那么这里面就要有一个利益的平衡。过去我们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得那么细,因为那时候著作权法制定的时候,网络还没有象现在这样这么普及,上网的网友这么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在也正在仔细地研究,哪些情况下是属于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所保护、禁止的内容,边界条件到底如何设定,还要考虑可操作性的问题,还不能太多妨碍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便捷性的问题。如果你搞得太严格、太死板了之后以致于最后我们的网友们上网什么信息都看不到,或者一看都是要收钱的那可能对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包括社会的进步等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但是这里面还有一个不只是社会公众和权利利益人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如何判定这个东西是该受保护的还是不该受保护的,由于东西我是免费的,权利利益人就想让社会知道的,如果设计得不好权利利益人可能还会表示出不同的意见。
所以对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什么东西属于我们该禁止的还需要一定的研究,因为这不光是技术问题,比如我开发一个软件可以把别人计算机上面受到合法版权保护的东西获取下来,这个人并不想拿但是这个软件就自动帮你获取了,这是这个技术实现的,但是你说他到底实施没有实施这个侵权的行为?因为他只是这个软件实施的,你说这到底是该怎么办呢?美国对这个事情做了很好的研究,如果我没有记错我想他最后判定是侵权的。中国对这个问题也要有相应的研究。
前些日子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知识产权进校园”、“知识产权进高校”这些活动搞得如火如荼,这些活动会不会是雷声大雨点小呢?如何才能切实改变知识产权教育的短板现实?如何才能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宣传的常态化?
这位网友有这样的担心,老实说我也有这样的担心。这也就是说我们大家共同的愿望是希望它不是雷声大雨点小。从政府的层面来说我们确实来采取一些措施,让知识产权进入高校不只是一个应景、表面文章的东西,而是要实实在在地做出实际的成效出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规定,知识产权要纳入高校素质教育,这其实就是一个非常硬性、具体的规定了。素质教育至少在我理解来看就应该是像公共课一样的东西,大家都要知道一些,当然,你不一定要知道得很深、很透,但是一个最基本的知识你要具备,就是我们过去的高校可能只是法律专业,最多是管理专业的要上知识产权课,而我们的工科、艺术的不一定要上知识产权课,最多就是一个讲座你爱听就听不爱听就不听。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作为素质教育,那你必须就要了解,我们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今天,无时无刻都接触着知识产权的问题,那么在高校期间有一个基本的知识产权的培训还是必要的。所以知识产权进高校至少在这个意义上讲就不会是一句空话,不会是雷声大雨点小。当然,我们还要建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如果有条件的话,这些措施也会逐步推进。
尊敬的张局长: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注册商标以及著作版权,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国家专利局,现在的实际职能重点还局限于专利的管理,而商标由工商部门管理,版权由国家出版总局管理,请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协调除专利外与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关系呢?在实际的国际知识产权谈判中以谁为主?国家是否有考虑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职能组合呢?另外在基层政府中很少独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说明知识产权在基层基本上不被重视,这与国家制定并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是否有些矛盾呢,在未来有没有改变目前这种局面的可能?
我想这位网友可能就是在基层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对这个感触也比较深,这是一个现实,但是现实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会被摆在越来越高的位置。现在国家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说明国家认为知识产权很重要,这个事情的本身就会促进基层对知识产权问题更加重视。当然,我们还会组织刚才所说的一些宣传、宣讲,包括今天在这里回答网友的提问,也是一种让大家认识、了解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形式,让大家知道知识产权到底是怎么回事,和大家是什么关系,下一步我们要面临什么样的问题,怎么样来解决它,这些都是提高知识产权重要性或者其地位的有效措施。
请问在专利转化方面有没什么措施,现在专利转化市场有很多欺骗行为,相信每个专利权人都收到一大堆信函,被骗的不在少数,而我们的专利率只有10%左右,大部分职业发明人迫切需要的是低成本高效率专利转化.希望专利局能建立一个正规高效率的专利孵化平台,这是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是非常重要。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我们从前年开始也已经在推动一个“全国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计划”,现在大概已经有39个城市成立了挂国家专利平台牌子的转化交易中心。
迄今为止,大约60%的专利申请人是非职务发明人,这些非职务发明人往往有两个特点:一是有急切地想把自己的技术转化出去,这是非常好的;二是他们又都是一些弱势群体,他自己本身没有能力来转化,他们有技术,没有资金,他就想找合作伙伴、投资者,而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他们的特点,说我这儿给你找到资金和投资者了,但是在最后成交前你要先给我多少多少钱,我要给你做一些翻译、联系等相关工作。而我们这些发明人非常急切,就把这个钱给他汇过去了,结果发现是个骗子,结果最后为了要转化自己的技术搞得倾家荡产,打击这些非法分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也确实在打击,并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我们要以政府公信力为基础,通过国家建立的转化平台向这些发明人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服务,只要你到这个平台上去你放心他不会向你漫天要价,甚至资金都可以由政府来出,甚至有专业人员给你服务,而且是常年性的,不是你一天到晚都要待在这里,也不会说你这个技术不是高精尖的技术就不让你技术,只要你是对市场有益的技术我们都会让你进来。从而把那些不法的社会中介挤出市场,这就是我们现在正在推行的计划。
现在已经在30多个城市建立了这个平台了,比如在北京专利技术中心专门挂了一个平台叫专利技术转化平台,提供一片场地,这片场地就是供这些中小企业、非职务发明人免费地把自己的成果、资料、样品放在那里进行展示,并且我们那里有常设的服务人员,在了解你的技术之后通过各种渠道,通过随时的来访者给你搭桥,如果发现了感兴趣的人就会通知你们相互见面,我们这边的人员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见证,给你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包括一些资质的认定等等相关工作,以及专利有效期等查询服务。我们预计,这个平台的建立将会取得很大效果,可以逐步把社会上的骗子挤出市场。
国家能不能建立发明者实验室?对于个人发明者(尤其是城市的)来说,设备没有,稍微要求有精度的产品就毫无办法,为了安全就连找块空地都不容易。国家能不能建立各类新产品推广机制?
这和知识产权有关,但是更多的是和政府如何从科技的角度帮助非职务发明人或者中小企业有关。一些高精尖的或者大型设备买起来是很昂贵的,而我用它可能只是在某一个地方用它一次或者几次,并不需要为那么一点点研究开发的过程就买整台设备,所以实际上我们大型的高、精、尖设备闲置得很多,所以要进行共享。这位网友所提出来的把资源适当集中建立公立的服务平台,特别是硬件平台,当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搭建软件平台,包括咨询信息服务等。
在此基础上建立第三方服务平台也很重要,因为如果把技术支撑的基地都放在具体的某一个企业或者某一个研究机构的话就存在着竞争者如何使用设备和资源的问题,以及他来使用如何不被泄密的问题,因为他们是竞争对手,他一来做实验你就知道他们来做什么了,秘密就泄露了,所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搞第三方的,这个平台本身不从事研究开发和生产销售,他只是帮助你进行研究开发和市场销售,这样的话从利益的角度有了对大家平等的服务,并且对大家统一进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它用不着偷窃你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另外一方,而且他自己也不能做这个事情。这并不是和知识产权直接的问题,但是是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所以将支持建立第三方的支撑平台。
我们在很多城市已经启动了这样的工作。不过,在满足社会需求方面还远远不够。从我个人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些平台多数是建立在竞争主体已有条件的基础之上的,这个好处就是那个地方已经有一些设备了,你再给他配备一些更高级的设备就可以形成配套,另外他也有专业的人才知道怎么用,所以也有一定的效果。但是问题就是刚才我所说的你既然是建立在竞争者的角度的话他竞争者就很难用,而且设备所在单位也很难自己一直用。因此,我认为,最好建立第三方平台。
请公开各省市申请专利国家补助的具体情况,现在专利补助制度成了少数掌权者的小金库,缺乏合理有效制度制约!!设立这种激励机制,还不如不设。
我想这两方面的问题同时存在,一方面固然有这位网友所说的有选择性的补助,这里面选谁不选谁就有一个主管判定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督程序,那就有可能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所以要有完善这个制度。知识产权局一直都在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公开、透明、公正地实施补助政策。如果哪一位网友发现哪一个地方的政策不是按照我们刚才所说的这种方式在执行,没有公开透明,那么他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来举报,或者提出意见。我们会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另外,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予以支持,这容易导致不正常申请的问题,所以我们现在要解决的是这两方面的问题,刚才网友所说的只是一方面的问题,我们现在对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在想办法解决。
建议降低专利代理机构设置的门槛,例如现有规定“合伙人必须3人以上”,“涉外专利需要知识产权局审批”等等。“合伙人3人以上”就意味着专利质量有保证、客户服务有保证吗?还是知识产权局便于管理?这种制度缺乏制定依据。是早期代理机构为了限制竞争达到垄断目的借以国家规章的形式限制行业发展,这种制度严重制约我国专利制度的推广,希望废止。
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也听到了有关的意见。之所以要三个代理人才能成立代理事务所,一方面我们是为了保证专利代理质量,另一方面对避免给申请审查机关带来不必要的公共资源浪费。由于要保证专利申请质量,因此要限定一定的人数。
为什么是三个人呢?因为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有可能不一致。如果发生不一致,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要赚申请人的钱,反正申请人也不懂,那我给你蒙混过关,实际上没有真正履行受委托人所要履行的合同,那么就要进行赔偿,如果你只是个人该怎么赔偿?那么我们把三个人绑在一起了,三个人要相互制约、监督,因为你一个人犯了错误三个人要共同承担,这实际上是相互监督制约提高质量的举措,所以对我们的社会公众来讲是有好处的。
至于你所说的问题确实也存在,因为门槛高,就降低了市场的竞争程度,没有充分的竞争,这可能对这个社会的服务、甚至本身质量的提高也有制约。我们现在找的是一种平衡,首先对于对外代理的审批,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准备取消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竞争过滥,如果竞争过滥,最终受损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不适用于特区。不过,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不是法律性文件,而是一个政策导向性文件,因此,我个人认为,纲要所体现的精神对于香港、澳门地区也都具有指导意义。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访谈就要告一段落,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话题的关注,也非常感谢张局长从百忙中抽出时间回答广大网友的问题,我们下次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