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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证监会已依法调查、审理完毕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野违法违规一案,对张野进行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已作出,正在按程序办理送达手续。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4月对张野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支股票,获取不当利益。

  调查认定,张野利用其基金经理身份,操作“周蔷”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关于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九十七条所述行为。张野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行为。证监会决定,取消张野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2,294,791.90元,并处4,000,000元罚款,同时对其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张野作为一名基金经理,其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证券、基金法律法规,违背了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对其个人前途造成严重打击,同时对行业声誉、公司形象也带来负面影响。

  证监会再次提醒基金经理及广大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今年2月28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禁止相关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广大从业人员一定要依法从业,严格自律,共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基金公司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锦绣花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野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述了有关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公开基金投资与推荐信息,从事股票交易

  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任职融通公司基金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参加融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基金晨会、投研例会、研究月度会、外部券商推介会及与融通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的过程中,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张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买入并卖出或先于融通公司有关基金卖出相关个股,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其中:

  2008年4月28日至5月22日,“周蔷”账户交易该股,买入、卖出合计98,000股。2008年4月30日,融通领先成长基金买入该股;6月10日至11日,融通动力先锋基金买入该股。

  2007年2月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买入该股;2月12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3月12日卖出;3月27日,“周蔷”账户再次买入该股,4月5日卖出;4月3日至6日,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5月17日、25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卖出该股;6月28日、29日,融通新蓝筹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2007年3月7日,融通通乾基金买入该股;4月5日、6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4月11日再次买入;4月1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买入该股;4月13日、2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继续买入该股;5月11日至28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5月25日、2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2009年1月20日,融通通乾基金买入该股,1月21日和2月2日继续买入;1月21日、22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 2月11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

  2008年2月19日,融通通乾基金买入该股;2月20日,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2月20日、26日,“周蔷”账户买卖该股;其后,融通通乾基金和融通新蓝筹基金多次交易该股;3月21日、4月1日,“周蔷”账户买卖该股;9月17日至12月9日,“周蔷”账户多次交易该股。

  2007年7月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买入该股;7月20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7月26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继续买入;7月30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8月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继续买入该股。

  2009年2月2日,融通领先成长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买入该股;2月5日,融通行业景气基金再次买入;2月6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2月10日,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继续买入;2月11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2月12日,融通行业景气基金全部卖出该股;3月9日,融通领先成长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2008年12月17日,融通通乾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12月19日、23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12月23日、25日,融通新蓝筹基金继续买入该股;12月23日、2009年1月8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2009年2月6日,融通新蓝筹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以上违法事实,有融通公司及其员工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谈话笔录以及“周蔷”账户交易记录、下单IP地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张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有动态ip怎么做反向代理,张野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操作其妻孙致娟的同名账户进行交易,涉及广宇发展、湖南投资、华东医药、莱钢股份、南玻A、武钢股份、新中基、新湖创业、渝三峡A、中创信测、中粮地产、中青旅和重庆啤酒等股票,为该账户盈利2,294,791.9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以及“孙致娟”账户交易记录、下单IP地址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张野操作其妻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的行为是一种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张野在个人陈述材料中提出,朱小民给他的200万元是其妻孙致娟向朱小民的借款,并非感谢费。2009年5月29日,上述借款已归还朱小民。经复核,张野、朱小民在谈话笔录中均称朱小民划到“孙致娟”账户的200万元是对张野操作“周蔷”账户表示的感谢费,同时并无借据等证据证明该200万元属借款性质,因此,张野所称借款一事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我会认为,基金从业人员背信从事“老鼠仓”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是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谋取私利。这种行为违背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原则,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所负有的受托义务,是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且也会危害到投资者对于基金行业的信赖基础。张野于2001年开始从事基金业务,2003年成为基金经理,2007年开始至2009年2月持续从事“老鼠仓”交易。张野的从业经历长达7年多,本应坚守基金从业人员应有的法律底线和执业操守,恪守职业道德。但是,张野却背弃了自己作为基金从业人员而对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应负的忠实和诚实信用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背信行为,情形十分恶劣,性质严重,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会决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张野,男,1962年11月出生,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原基金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锦绣花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野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述了有关意见,未提出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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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至2009年2月,张野利用任职融通公司基金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参加融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基金晨会、投研例会、研究月度会、外部券商推介会及与融通公司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流的过程中,获取了融通公司旗下基金投资及推荐相关个股的非公开信息,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为朱小民操作朱小民实际控制的红塔证券北京板井路营业部“周蔷”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张野管理的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等融通公司基金买入并卖出或先于融通公司有关基金卖出相关个股,为“周蔷”账户实现盈利9,398,362元,收取朱小民感谢费200万元。其中:

  2008年4月28日至5月22日,“周蔷”账户交易该股,买入、卖出合计98,000股。2008年4月30日,融通领先成长基金买入该股;6月10日至11日,融通动力先锋基金买入该股。

  2007年2月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买入该股;2月12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3月12日卖出;3月27日,“周蔷”账户再次买入该股,4月5日卖出;4月3日至6日,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5月17日、25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卖出该股;6月28日、29日,融通新蓝筹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2007年3月7日,融通通乾基金买入该股;4月5日、6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4月11日再次买入;4月1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买入该股;4月13日、2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继续买入该股;5月11日至28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5月25日、29日,融通巨潮100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2009年1月20日,融通通乾基金买入该股,1月21日和2月2日继续买入;1月21日、22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 2月11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

  2008年2月19日,融通通乾基金买入该股;2月20日,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2月20日、26日,“周蔷”账户买卖该股;其后,融通通乾基金和融通新蓝筹基金多次交易该股;3月21日、4月1日,“周蔷”账户买卖该股;9月17日至12月9日,“周蔷”账户多次交易该股。

  2007年7月4日,融通巨潮100基金买入该股;7月20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7月26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继续买入;7月30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8月2日,融通巨潮100基金继续买入该股。

  2009年2月2日,融通领先成长基金、融通行业景气基金买入该股;2月5日,融通行业景气基金再次买入;2月6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2月10日,融通行业景气基金继续买入;2月11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2月12日,融通行业景气基金全部卖出该股;3月9日,融通领先成长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2008年12月17日,融通通乾基金、融通新蓝筹基金买入该股;12月19日、23日,“周蔷”账户买入该股;12月23日、25日,融通新蓝筹基金继续买入该股;12月23日、2009年1月8日,“周蔷”账户卖出该股;2009年2月6日,融通新蓝筹基金全部卖出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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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野在个人陈述材料中提出,朱小民给他的200万元是其妻孙致娟向朱小民的借款,并非感谢费。2009年5月29日,上述借款已归还朱小民。经复核,张野、朱小民在谈话笔录中均称朱小民划到“孙致娟”账户的200万元是对张野操作“周蔷”账户表示的感谢费,同时并无借据等证据证明该200万元属借款性质,因此,张野所称借款一事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我会已对张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张野的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张野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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