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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实名制是营造清朗网络、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重要治理手段。然而,有些犯罪分子却在账号实名制中嗅到“商机”。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例程序化批量实名注册游戏账号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自编程序绕过某游戏平台设置的防护措施,实现自动化批量注册空白账户,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对外出售。

  检察机关对2名被告人均以数罪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1月,A游戏公司收到监管部门风险提示,称其游戏账号实名认证率大幅度下降,若不及时处理,后续将关停实名认证系统。A游戏公司经调查发现,大量已注册游戏账号域名频繁出现,怀疑有人绕开公司单一IP注册的限制,批量化注册账号,遂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报案。

  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发现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自己编写的程序批量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后交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对外出售。2024年6月19日、7月4日,马某某、刘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7月18日、8月2日,公安机关先后以马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据马某某交代,不少玩家想有好的游戏体验,又不想自己“练级爆装备”,便会购买游戏账户,一些游戏工作室也会购买新的游戏账号练级后高价出售,他觉得出售实名游戏账户很有“前景”,便利用自学的编程知识编写一款软件,通过接码软件获取的手机号、验证码等绕开系统限制,同时非法使用大量公民信息批量实名注册A游戏公司账号,再将认证后的账户交由刘某某,所得钱款由二人分赃。

  当检察官讯问马某某其用于实名认证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哪里获取的?马某某声称“这些个人信息是通过身份信息编辑器生成的。”

  马某某的说法是真还是假?虚构的个人信息能轻易通过实名认证?这些信息背后是否另有“蹊跷”……一个个疑问在检察官心头升起。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应当对据以认定事实的每一个证据仔细推敲,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善于在看似合理的辩解中发现破绽,这是做实‘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检察官胡俊君这样说道。

  为此,承办检察官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刘某某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发现其中除了有用于认证游戏账号的个人信息外,还存储了大量敏感的个人身份信息。这些信息内容详细,疑似非虚拟生成。经侦查人员抽样验证后,确认该信息真实,马某某所谓虚构信息的辩解不攻自破。

  与此同时,检察官就游戏账号和信息内容展开仔细讯问,刘某某声称自己接收的账号和信息均系马某某提供的,其对信息真实性及来源不知情,也未再提供给他人,但一条“身份证信息…务必保存好”的聊天信息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追诉标准。鉴于本案的犯罪手法较为复杂,关键事实证据有待进一步查明,有逮捕的必要性。

  于是,检察官在对马某某、刘某某二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一方面,建议侦查人员恢复相关电子数据,查清涉案个人信息数据来源及去向,继而查明这些信息除了用于实名认证账户之外,马某某、刘某某是否又单独实施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另一方面,对马某某自编的程序开展技术鉴定,通过对程序功能、运行原理的拆解、技术分析,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涉嫌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4年9月25日、10月9日,公安机关先后以马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相关电子数据、微信聊天等客观证据,并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基本查清马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过程。

  马某某突破A游戏公司系统设置的身份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编写了一款绕开A游戏公司单IP操作频次限制的程序,利用QQ号、手机验证码等注册方式,实现自动化批量注册大量空白游戏账户,属于超越权限的“侵入行为”。

  马某某通过网络下载或是与他人交换所得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认证,由此获得实名账号,实质上是未经授权通过使用他人身份非法获取计算机作出的身份认证处理数据。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批量注册并实名认证游戏账户共计11万余个,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达6万余条。马某某将已实名认证的游戏账号、密码,连同这些个人信息一并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销售,获利20余万元,马某某分得10万余元。马某某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刘某某在明知马某某向其提供的游戏账户系非法获取仍对外销售牟利,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进一步查实了刘某某在接收马某某向其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的同时,还单独实施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4万余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4年12月11日代理ip地址查询真实吗,静安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马某某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还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永久删除非法获取及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2月20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同时判决马某某、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永久删除非法获取及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反映出涉案游戏公司在数据安全、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监管漏洞,亟待整改。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关注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技术升级、强化数据监管等整改措施,总结新类型网络犯罪手法和特点,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协作,从个案办理至类案梳理再到系统性治理,推动形成长效治理机制,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检察官胡俊君这样说道。

  在元宇宙概念与直播经济交融的浪潮下,虚拟主播行业以“中之人+虚拟形象+流量运营”的新型模式崛起,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热门现象。此类虚拟主播以精美的二次元动漫形象和有趣的互动方式,在各视频平台上收获了大量粉丝。

  虚拟主播的魅力在于其虚拟形象与幕后真人扮演者“中之人”真实身份的分离。因此,网络平台公司往往会约束“中之人”严格保密个人身份,以维持角色的神秘感。当这层虚拟“皮套”被“中之人”主动打开,其造成的违约损失该如何准确认定?

  2023年9月,原告某动画公司为推广旗下原创动漫作品,推出了一个虚拟主播角色,并与演员被告江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其担任虚拟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为“中之人”进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确要求江某不得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如若虚拟主播身份被“开盒”则需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合作合同》所涉“开盒”,指虚拟主播“中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被公开。互联网对于“开盒”的界定,一般是指通过人肉搜索、盗取账号等手段,来定位“中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行为。一旦被“开盒”,几乎意味着虚拟主播生涯的终结。

  “我在我在,我是江xx。”仅仅开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动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某动画公司认为此举导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仅造成直播计划中断,虚拟主播形象受损,更使前期投入的百万级动画项目濒临危机,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赔30万元违约金。

  江某则认为,自己在直播中说出名字的行为并不构成“开盒”。当时直播间观众人数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间显示字幕,无法与具体身份关联,不会对虚拟形象造成实质性影响。而且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责任,公司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30万显失公平。同时,江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动画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间的酬金两千余元。

  本案审理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合作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开盒”的违约行为;三是江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关于合同性质之争,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虽由某动画公司拟定,但江某作为有经验的、具备协商能力的演员,在签约前一周内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且合同最终版本经双方电子签约确认,应视为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江某与某动画公司这种“预先拟定+协商修正”的过程,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条款”未与对方协商的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合法有效。

  关于“开盒”认定标准,法院采取缔约目的、合同内容、行业特征三重标准综合判断。合同缔约目的及内容层面,虚拟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因江某的过失、故意行为导致虚拟主播被“开盒”的,属于违约行为。江某作为演员在直播中提及真实姓名,观众通过搜索可关联其公开信息,已违反保密义务。

  即便仅有少数观众在场,仍构成合同约定的“开盒”行为。行业特征层面,虚拟主播的粉丝黏性高度依赖“中之人”所扮演的虚拟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过失行为虽未造成大规模泄露,但已破坏角色人设的完整性,易导致后续负面后果。该行为应被否定性评价,法院认定江某本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界定问题,尽管合同约定30万元违约金,但案涉虚拟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网上形成热度,“开盒”行为尚未在网上造成广泛影响,目前实际损失较小。且本案无法表现出粉丝受众对江某作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虚拟主播与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虚拟形象具有复用价值。同时某动画公司在停播后未积极寻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损失范围扩大,具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合作合同》的交易类型、履行情况、履行期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直播数据、直播收益等情形下,认定3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江某“开盒”给某动画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法院酌情确定江某向某动画公司赔偿违约金30000元,并驳回江某的反诉请求,认定其违约后无权主张酬金。

  虚拟主播是以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的行为的主体,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能驱动型与真人驱动型,本案即为真人驱动型虚拟主播。虚拟主播幕后的真人扮演者即“中之人”,他们通过面捕、动捕等技术,使外在虚拟形象呈现出与真人同步的表情与动作,以此开展网络直播,与观众实时互动。

  虚拟主播的“外表”虽由代码构建,但其承载的商业价值与人格权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审慎对待。这起虚拟主播行业首例因主动“开盒”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不仅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新业态下的法律合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对于虚拟主播“中之人”而言,与网络平台机构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对待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做好虚拟角色人格权与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制定合同时应确保条款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违约金条款可采用“梯度设置”,即基础违约金覆盖实际损失,超额部分与主播“中之人”收入水平、合同剩余期限等动态挂钩,不能简单以所有投入成本主张损失赔偿。

  只有双方都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让虚拟主播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稳定地发展,为观众带来更多优质的内容,促进数字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月6日,AppStore开发者官网公告发布了《应用、应用内购买和订阅的税费和价格更新》,说明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税费变更。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日本市场,由于去年日本税收法规的变化,Apple正式被日本税务机关指定为指定平台运营商。所有非日本开发商在AppStore上进行的付费应用和应用内购(包括游戏物品)都需要缴纳日本消费税(JCT)的平台税, Apple将在交易产生时直接代开发商缴纳,税率为10%。

  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从2025年4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因此在此之前出售的任何预付费项目都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同时,根据日本税务厅的详细公告,该税种属于平台课税,仅针对国外运营商通过数字平台提供面向消费者的电信使用服务,并且通过特定平台运营商获取提供该服务的报酬。因此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平台课税对象:

  前两者很容易理解,重点是第三种情况,在日本税务厅关于消费税平台征税的QA中提到了这一点,其中明确说明当国外公司通过数字平台向日本国内用户分发应用程序并提供服务,但服务收入不是通过平台业务结算,而是通过国外公司提供的支付结算方式直接向用户收取的,不属于平台税的征收对象。

  换言之,官网充值的方式可以不用通过Apple、Google代缴纳的方式缴纳10%的平台税,而是以外国企业自己的名义申报缴纳10%的消费税(注,根据JCT规定,年销售额逾1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50万元)的外国企业都需要缴税10%的消费税)。

  海外游戏公司中有很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对于从日本用户方收取的消费税,存在未缴给日本税务部门的情况,所以此次日本正式落实平台税规定,本质上是让苹果、谷歌等这样的中间平台方承担纳税义务。

  在此制度之下,几乎所有出海日本的中国手机游戏都无法避开10%的消费税,因为AppStore、Googleplay是出海时最重要的分发平台(Googleplay同样是日本税务厅指定的代收平台税平台),只要上架这两个平台就会直接被平台代收消费税。

  日本税务当局指定的代收消费税的平台名单,AppStore、Googleplay、NS商店均在列

  至于在上架AppStore平台的应用内,提供外部支付链接则是苹果官方一直以来在不断打击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说平台税的本质是因为日本税务当局对于海外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未在日本开设分公司的海外游戏企业),普遍存在征税难的问题,而将纳税义务转交给谷歌、苹果等IT巨头平台型企业,由它们去统一旗下平台游戏应用的支付结算业务,并代收消费税。

  这也意味着所有国内出海日本的游戏厂商,首先需要缴纳10%的平台消费税,其次剩下的90%再与苹果/谷歌进行三七分账,最终实际到手的收入为63%。这对于一些利润率较低的买量游戏产品,尤其是对于此前并未向日本税务当局实缴消费税的国内中小出海厂商来说,短时间内会受到不小的影响。

  在日常生活中,礼品卡已成为许多人游戏充值、日常购物的便捷工具。然而,你是否曾想过这些看似普通的电子卡片,背后可能隐藏着犯罪活动。

  近日,江苏连云港经侦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国际通用礼品卡非法经营外汇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名,涉案金额17亿余元。

  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在放暑假的空闲时段,迷上了一款刚上线的网络游戏。为了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小王便开始充值,当他在网络平台上搜索优惠的游戏充值卡时,发现某商家声称可以通过国际通用的礼品卡进行充值兑换,而且还提供充值折扣,而且更吸引人的是,充值金额越大,优惠力度越大。

  此外,商家还表示要是通过银行卡转账,跳过平台流程还能享受更多优惠。于是,小王赶紧掏出手机转了账,一天后,小王顺利激活了礼品卡并完成了游戏充值。然而,正当他再次使用银行卡时,却发现银行卡被冻结了。不明所以的小王赶紧联系银行客服,结果被告知他的银行卡因与涉嫌洗钱的账户有交易记录,已被银行冻结。小王彻底懵了:“不是说好充游戏吗?怎么成洗钱了?”

  原来,警方早就盯上了这些所谓礼品卡的非法外汇交易。你以为便宜的背后只是商家良心发现?事实上,这些礼品卡早已成了非法跨境汇兑的工具。

  办案民警介绍,礼品卡是由数码、游戏等领域跨国公司或购物网站发行的可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充值购物卡,交易时可以脱离实体卡,以卡号加密码的方式进行买卖。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礼品卡的隐蔽性强、流通方便等特点,利用它们进行非法资金汇兑。

  此类犯罪集团通过社交软件吸引客户,利用“跨境对敲”的方式进行资金流转。在流转过程中,为了更方便非法交易外汇,礼品卡成为犯罪分子理想的交易工具。他们以极低的折扣出售礼品卡,看似让消费者省了钱,实则通过倒买倒卖将外币汇兑至国内市场。经过一系列的侦查,警方发现,该网络有上千条交易资金运作链条,隐秘复杂的关系更是触目惊心。

  何为“跨境对敲”呢?简单来说就是把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交易进行隔离,购汇人将人民币直接汇入行为人提供的人民币账户,行为人则通过境外银行账户将等值的外汇汇入购汇人指定的境外账户。

  “本案中,霍某、李某团伙大量收购各大平台礼品卡,并与境外犯罪分子合作搭建通道,帮助境内外有资金出入境需求人员转移资金。”办案民警说。

  “境外犯罪分子从有资金进入我国需求的国外客户手中低价购买外汇,然后在网上寻找霍某、李某等卡商团伙,双方相互勾结,由境外犯罪分子帮霍某、李某等团伙代付外汇,霍某、李某等团伙使用境外犯罪分子提供的外汇在国内倒买倒卖礼品卡获取人民币。双方通过礼品卡这一媒介,实现了外币—礼品卡—人民币的非法资金交易。由于礼品卡具有全球可流通性和变现性,使用礼品卡作为换取外汇媒介非常隐蔽”。办案民警解释道。

  这些礼品卡实际上它们是犯罪分子的“魔法棒”,一挥手,黑灰资金就流向了各种地下产业。自以为是在给自己充钱,其实是在帮别人洗钱!小王就是这么稀里糊涂地“帮”犯罪团伙洗了钱。

  一个跨境非法经营外汇的犯罪链条终于浮出水面,这个链条包含上游资金吸入、地下钱庄汇兑、吸粉引流卖卡、平台资金结算等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资金运作链。连云港经侦果断出击,共打掉了3个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日前,该案已生效。

  原告系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告运营某AI平台,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以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

  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其后,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等。

  被告通过对输入图片进行训练后生成的方式将侵权图片和侵权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定向训练奥特曼LoRA模型和生成侵权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某AI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结合平台使用场景需求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等工程化操作,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但平台不提供训练数据,系由用户将图片素材投喂给模型进行学习训练后生成图片,故其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不构成侵权。

  1.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具体被诉行为,分类分层分别界定侵权责任。

  一方面,若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直接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可构成直接侵权。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被告未直接实施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

  另一方面,本案在由用户输入侵权图片等训练语料并决定是否生成及发布时,被告对用户输入的训练图片以及生成物的传播行为并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只有当其对具体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时,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和营利模式。开源生态是人工智能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源模型提供的是通用的基础算法逻辑。被告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的服务提供者,在开源模型的基础上结合特定应用场景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提供直接满足使用需求的方案和结果,与开源模型的提供者相比,其直接参与商业实践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从服务类型、商业逻辑和防范成本角度看,应当对具体应用场景下的内容保持足够的了解,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且被告通过用户充值会员和积分获取收益,并设置奖励措施鼓励用户发布训练模型等,可以认为被告从平台提供的创作服务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其次,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奥特曼作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平台首页以及特定分类中浏览,分别存在多张侵权图片,且LoRA模型封面图或示例图直接展示侵权图片,属于可以较为明显感知的侵权信息。

  再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一般而言,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的结果并不具有可识别性、可干预性,生成的图片亦具有随机性,但本案因为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可以稳定输出角色形象的特征,此时平台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的结果增强了可识别性、可干预性。且因技术的便捷性,用户生成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以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其引发侵权扩散后果的态势已相当明显,被告应当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被告在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已采取将相关内容进行屏蔽、在后台进行知识产权审核等举措,证明其有能力采取却怠于采取符合侵权损害发生时技术水平的必要措施来预防侵权。

  综上,被告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首先,从平台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及其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的影响看,平台服务旨在扩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和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具有个性化的创作服务,提升创作效率,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如果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创作,不会侵害著作权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上看,人工智能生成物如达到再现他人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程度,则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性保护法律规定,不应对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停止侵权应区分情形予以判定。首先,被告在输出端需防范生成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应立即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侵权图片以及包含能够体现权利作品独创性设计特征的涉案侵权LoRA模型,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其次,在无证据证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为使用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已影响到权利作品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在用户仍可以学习、研究、欣赏自己存储在平台中的相关图片或者对该图片进行其他合理使用且并未对外传播,或者存在权利人或其授权人自行使用相关图片等情形下,对于原告概括性地要求被告删除与权利作品有关的全部物料和相关数据的诉请,不予支持。

  人工智能是基于算力、算法和数据等关键要素发展起来的、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紧随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的步伐,全面提升治理水平,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是形势所需,也是更好保障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传统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人工智能作为知识创造工具,其生成内容的行为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属于一种新型的网络服务,在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动态地将平台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

  本案判决提出通过分类施策以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在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端和输出端、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技术架构的前提下,详细辨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不同类型的大模型平台,明确了作为应用层生成式人工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并对模型数据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划定了边界。该案判决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权利保障和服务产业发展,力求在司法层面保障和支持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设。

  近年来,利用网络娱乐游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新型游戏大量出现,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赌博APP推广赚佣金数万元,最终以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21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手机下载某赌博软件参与网络赌博,为获取更大非法利益将赌博网站推广二维码发布于微信群发展下线。后该群群友通过该二维码下载该软件进行赌博,成为周某某的直属玩家。2021年年初至2022年10月,周某某自己参加赌博充值6.8万余元,发展直属玩家32人,其他玩家279人,通过发展他人参加赌博非法获取佣金共计8.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发展会员并收取服务费,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且经司法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最终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经营赌博的行为。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赌博也从线下赌场搬到了线上,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沾染赌博恶习,也不要为赌博网站“拉人头”。即便未参与赌博平台经营,也未直接担任代理,但是为赌博网站邀请新人赚取介绍费获取违法所得的行为也构成开设赌场罪,害人终害己。希望大家从自身做起,不参赌,不聚赌,文明理性娱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当前,通过“非法引流”的手段进行犯罪较为隐蔽,迷惑性强,令人防不胜防,目的在于让犯罪链条上的诈骗团伙、赌博网站、色情网站等和普通网民建立起联系,从而侵害网民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3年12月,黄某、王某、段某三名年轻人组织“网络水军团队”,接受上家发送的指定抖音直播间号、赌博等非法网站引流信息,在直播间评论区发布QQ群号和邀请进群的信息,引流直播间粉丝、游客登录赌博等非法网站,通过截留上、下家之间的引流费用差价进行牟利,后被各自居住地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计,三被告人为实施非法引流,组建微信群20余个,引流粉丝、观众人数累计200余万人,涉案金额高达70余万元。案发后,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信息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结合三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金,宣告禁止令。

  在此提醒大家,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机会时,务必提高警觉,切勿因贪图轻松安逸而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吸粉引流”,以免沦为犯罪工具以身试法。同时,面对各种推广和营销电话时,应保持警惕,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士的社交账号,不要轻易点击来源不明的链接或进行资金转账。

  2月24日,杭州掌盟公告,公司收到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利平先生家属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冯利平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东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公告同时表示,冯利平先生自2019年起就另行独自创建公司,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述案件相关事实及行为,与公司、公司业务均无关系。公司目前经营运转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官网资料介绍显示,杭州掌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是一家集移动游戏研发与发行、移动阅读、影游互动、移动互联网广告于一体的新型泛娱乐移动互联网公司。公司目前有员工160多人,其中技术研发团队100多人,平均年龄26岁。

  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4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记者梳理案例发现,南京市某游戏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颇受关注。

  问题在网络环境中频繁出现。2月13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我们发现,当事人为推广其运营的游戏,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含有

  经该局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所宣传的游戏中并无“首充3元赠神话英雄复仇者”活动,且宣传中“首充6元赠神话英雄双头龙”活动有特定活动期限,当事人未在视频中标注活动起始时间,“神话英雄矮人飞机”需消费者连续7日登陆游戏获得,当事人也未在视频中说明。

  “目前,网络短视频平台正在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其广告形式从传统图片、文字已扩展到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在信息传递更加直观的同时,也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接受了大量未经核实的信息,难以辨别广告的真实性,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受骗的风险。”该局相关执法人员表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4年5月,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658.58元的行政处罚。此外,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后,相关执法人员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真正落实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行政执法“更有温度”。

  10、2026年亚运会电竞项目官宣,英雄联盟、王者荣耀、决胜巅峰及网易两款自研游戏等共计11款项目入选

  10、2026年亚运会电竞项目官宣,英雄联盟、王者荣耀、决胜巅峰及网易两款自研游戏等共计11款项目入选

  2025年2月22日,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在其官网发布了新闻稿《OCA公布2026年亚洲运动会电子竞技项目名单》。

  科威特城,科威特,2025年2月22日: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OCA)宣布,将在2026年日本爱知-名古屋举行的第20届亚洲运动会中比赛的11个电子竞技项目。

  OCA总干事侯赛因·阿尔穆萨拉姆在2月22日发给会员国家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成员、OCA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亚洲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副主席的通知中表示,OCA于2月22日星期六召开了紧急执行委员会会议,并一致批准了以下11个项目:

  电子竞技首次作为表演项目出现在2018年雅加达第18届亚洲运动会,并于2023年杭州亚洲运动会成为正式奖牌项目,共设七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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