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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上海域名论坛,将以域名应用为出发点,讨论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同时,论坛广邀域名规则制定者、域名争议解决专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等各方权威人士,共同分享业内最新进展,力推产、学、研良性互动,全面探讨从域名注册、应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主题一:IT时代的域名应用●主题二:中文域名政策法规解读●主题三:域名争议解决的实务操作●主题四:域名与在先权利协调

  为分享域名在互联网领域的深入发展,探讨更加全面、合理的域名注册、保护、运用及争议解决机制,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共同举办的“2011上海域名论坛”今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

  此次上海域名论坛,是继北京域名论坛之后,第一次在地方举行的高端论坛,也是首次由律协主办,从域名应用的角度看域名争议。

  在互联网时代大背景下,此次论坛将从域名应用的角度谈域名争议的解决,全面探讨从域名注册、应用、管理及争议解决等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力求走在域名发展的前沿领域。

  论坛得到上海防灾安全策略研究中心、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复旦大学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等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并有来自行业主管机关、司法界、律师界、产业界、政府部门、学界、媒体界等行业资深代表的积极参与。

  此次域名论坛,各界专家将对IT时代的域名应用、域名政策法规解读、域名争议解决的实务操作问题和域名与在先权利协调四个主题分享业界最新观点,并针对业界热点问题集中开展交流探讨。

  继2011IDRC·ADNDRC域名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2011年度专家业务经验交流会之后,今年的上海域名论坛,期待权威专家分享最新观点,探讨业界热门争议。

  论坛广邀各行精英,力推产、学、研之间良性互动。既有域名注册商对域名当前的注册、应用进行概述,提出域名在注册及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惑;又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阐述域名注册和管理的现状,并对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且,律师将从经办过的域名争议案件入手,对域名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并对域名的在先权利、“恶意”认定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有国内域名规则制定者,相关专家和法官纵观全局,以案说法,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深度探讨域名争议解决中的相关问题。

  上海防灾安全策略研究中心名誉理事长朱达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民权、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上海防灾安全策略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陈彪、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广良、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乃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陈冬沪、上海市律协秘书长万恩标,中国域名经济丛书主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沈阳、中国互联网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李强、原CNNIC法律顾问孙含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胡钢、上海信息法律协会秘书长徐士英、CNNIC办公室副主任许超然、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等域名注册、运用、交易及争议解决领域的权威专家将出席本次论坛、原CNNIC主任、现任CNNIC首席科学家毛伟将发表视频演讲。

  域名如果闲置不用无疑是在浪费宝贵的社会公共资源。一个企业注册了一个商标,它是否就可以占有与此商标所对应的所有域名?现今的域名规范体系实际上赋予了商标权人这种权利,但这并不合理。实际上一个企业不需要用到那么多域名,赋予商标权人这种权利将会使大量的域名闲置,这与互联网制度开放、包容的本质是不相符的。

  以中文域名为例,随着“中文域名”于2009年正式在全球范围开放注册以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域名资源的需求与供给方面的紧张情况。然而,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不可重复的。因此,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

  但是汉语中的常用字不过2000多字,而中国现有4000万中小企业,其商号重名率非常高。域名本质上只是一个跨国界的寻址工具,其本身并非一项权利。域名和商标、商号等是不同体系下的概念,对于商标权、商号权等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宜过度。一般而言,对于投诉人商标、商号的保护不应扩展至使用该商标、商号的行业以外的领域。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纯文字的比较方式,仅把域名和相关商标商号进行比较,而不考虑其他任何情况。即仅仅考察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商号等在外观上、在发声上或意思显示上有混淆性相似的情况。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混淆的认定应当以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为基础。在判断一项商标、商号等在先权利与域名之间是否构成混淆的时候,所有与投诉人商业标识相关的因素都应当被考虑进来,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被使用的领域、产品的类别、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它们的最终使用者、它们的使用方式及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的情形、商标所注册的类别等。

  “恶意”的认定问题可以说是域名争议解决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于如何认定“恶意”,仲裁专家们尚没有一致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恶意”要求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条件”,专家组的工作不是审查投诉人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恶意”的证据,而是审理被投诉人是否提供了足以否定“恶意”的证据,或者足以证明“善意”的证据,建议删除“恶意”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http 代理动态ip,在互联网时代,只存在使用的恶意,不存在注册的恶意,中国的法律对于域名的保护仅仅是基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传统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竞争法保护,注册域名本身只是一个中性行为,而将注册的域名用于不正当竞争,造成一种事实上的混淆,这才可以被认定为恶意。

  普遍认为,抢注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高价出售域名谋利。但是不是只要有出售域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呢?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公开出售还是主动向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出售域名,都可以作为表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仅仅表明出售域名,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欲销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投诉人还应当证明争议域名的受让方必须是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而非不特定公众。

  域名的闲置不用是目前互联网领域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不仅仅是域名投资人注册域名之后待价而沽,商标持有人也往往注册了跟其商标对应的很多域名但是只是使用其中的极少数。

  一种观点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后不投入使用就可以认定其为恶意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当然表明注册人具有恶意,必须结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形和相关因素,才能做出判断。

  对于商标持有人注册域名之后不使用的情形,是否也需要政策加以规范呢?即便是在商标领域,权利人三年不使用商标,该商标也会被注销,那么相应的在域名体系中是否也有可能借鉴商标法中这一理念值得期待。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领域,域名产业的发展得到了各方的高度重视。国家主管部门将继续实施对域名产业发展的扶持,推动域名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早在2009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域名大会上曾发布《中国域名产业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域名相关产业规模超过42亿元,从业人数超过了10万人。

  同时,首届域名大会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的域名总量达到1680多万个,其中CN域名注册量就达1357万,位居国家域名世界第一。2008年域名的直接消费规模超过8.4亿,带动建站、虚拟主机托管等信息化基础服务超过33亿的产值。

  今年7月7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推介活动暨“2011IDRC·AD-NDRC域名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在韩国举行。

  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就有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即适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的UDRP)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域名争议解决与诉讼的关系以及新通用顶级域名的争议解决机制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2008年以来受理并适用UDRP作出的211个裁决来看,投诉获得支持的为195个,支持率达到92.4%。

  在恶意认定方面,137个案件(约占支持裁决的70.3%)适用了U-DRP第4(b)(iv)条的规定,即在使用域名时,被投诉人通过制造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商品或所提供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链机地址,以获取商业利益。

  这一方面说明投诉人更愿意在有关域名抢注与其商标权益构成实质性冲突时采用UDRP,但同时UDRP也能够在商标权益保护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此外,也要看到UDRP第4(b)条关于恶意的规定只是列举性的规定而不是排他性的规定,在近10%的支持裁决中,专家认定了其他恶意,而有关商标的知名度证明是恶意认定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今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2011年度专家业务经验交流会上的数据表明,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成立十多年来,共审结域名等各类争议案件近2000件。绝大多数裁决得到了及时执行,只有不到5%的案件在裁决后提交法院诉讼,且很少出现法院判决与中心裁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会上指出,专家裁判是域名争议解决的核心,独立公正、快捷高效、勤勉敬业和全局意识是提高专家办案质量的四个基本要求,并再次重申专家勤勉敬业、维护机制公平及可预见性的重要性。

  50多位与会专家,围绕恶意认定、分属不同权利人商标组合注册为域名的处理、商标申请注册中的权益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性意见。

  上海防灾安全策略研究中心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复旦大学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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