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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齐某因商业需求向鲁某借款16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详细的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自当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并设定月利率为3%。为彰显还款的决心,齐某自愿将其单独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203号的房产作为抵押,与鲁某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产证交由鲁某妥善保管。
然而,当借款期限届满时,齐某却未能如期向鲁某偿还本金,也未支付任何利息。面对这一违约行为,鲁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
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向鲁某详细解释了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有效安抚了其焦虑的情绪。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恒略律师立即着手展开代理工作,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案件细节,梳理了争议焦点,并指导鲁某搜集和整理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现代qq代理服务器ip。在制定诉讼策略时,恒略律师还充分考虑了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恒略律师认为,鲁某与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齐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鲁某要求齐某偿还16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得到支持。同时,由于双方已就203号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鲁某主张对该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也于法有据。
基于以上分析,恒略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包括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并请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齐某立即偿还原告鲁某借款本金16万元;二、被告齐某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鲁某对被告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203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6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齐某并未出席进行答辩。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恒略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意见及诉求。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利息部分,虽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出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限,但鉴于合同签订和款项出借日期均在2020年4月13日,原告鲁某主张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原告鲁某要求对被告齐某名下的203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齐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某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二、被告齐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某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三、原告鲁某对被告齐某名下的203号房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6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