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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刑事团队在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的过程中,经现场查阅电子数据,发现在案电子数据系立案前初查取得,但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况,借着这个机会,我们今天来讨论这个问题,即初查程序固定电子数据的,如何进行质证。
本文聚焦于公安机关在初查程序中固定电子数据的情形,围绕取证程序、取证环境及取证手段等方面,提供辩护人质证的分析视角。
电子数据文件通常包含详细的元数据,如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通过文件浏览器可以查看该信息,了解到文件的时间信息。其次,将文件时间信息与立案时间比对,若文件创建、修改时间早于立案时间的,则可以初步判断该数据是在初查(调查核实)过程中取得的,在正式立案前已经存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简言之,不得对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强制措施。
若该电子数据系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特别是证明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则应当严格依据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进行固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若该电子数据若仅用于证明财物是否系涉案财物等边缘事实,则可参照民法上“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判定,本文仅讨论前者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总体而言,初查程序固定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的,
如网络在线提取的,应当附带《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远程勘验笔录》,且应符合笔录要求:两位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字。
根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9条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
在初查阶段,通过上述方法固定证据的关键在于能否还原取证过程。司法实务中,虽然存在补救措施代理服务器ip怎么更改,例如打印后让当事人签字以形成书面证据,但打印件作为复印件,仍需与原件进行核实。如果在初查阶段仅通过打印或拍照方式固定电子数据,且未制作相关笔录记录取证过程,一旦该电子证据被销毁(如服务器资源过期释放),辩护人可以通过质疑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将打印件置于空中阁楼,无法与原件核对,最终作为质证事由。
在初查(调查核实)阶段固定电子数据时,辩护律师不仅应审查初查行为本身,还需逐一核实电子数据是否符合证明标准,以及取证的程序、手段和环境是否合法。
司法实务中,即使初查行为存在违法情形但未影响证据真实性,辩护律师也不应放弃据理力争。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程序的合法性,
若对实体真实性无误但程序违法的证据不加质疑地予以认可,实际上是在鼓励办案机关继续通过非法手段固定和采集证据
。因此,辩护律师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所有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提出质疑,确保每一项证据的采集和使用都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防止非法证据的泛滥,保障刑事诉讼的严肃和权威。